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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剧,尤其近几年来民众对外投资的热情持续升温,导致资本外流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相对应的,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帮助资本外逃的逃汇案件发案率持续上升,在办理逃汇案件中,司法工作者会遇到逃汇行为的认定、逃汇主体的界定、共同犯罪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等多方面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分析较少,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就相关案件的定性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和理论依据,从而使得司法裁判结果大相径庭,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本文在总结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和理论功底,对于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提供有意义的参考。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涉及逃汇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演变进行了梳理。本部分内容以逃汇犯罪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为切入点,详述了自1952年《关于逃汇套汇案件应作为走私案件处理核示应行注意各点的命令》以来,我国刑事法律对于逃汇犯罪行为规定的演变过程以及产生的社会背景。同时,以《外汇管理条例》为重点,对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以来,规制逃汇违法行为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是对逃汇罪主体问题的分析。本部分内容重点关注司法实践中逃汇犯罪的单位主体的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之间的矛盾,通过对该司法解释立法目的以及关于单位“依法设立”的重新解读,试图解决上述矛盾问题。另外该部分论述了在立法上将自然人增加为逃汇罪主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三部分是对逃汇罪行为的分析。首先,通过列举相关案例的形式区分逃汇行政违法行为和逃汇刑事犯罪行为。其次,对关于“将外汇非法存放于境外”的逃汇行为进行了分析,并对“将外汇非法存放于境外”的逃汇行为已无法律适用空间的观点进行了驳斥。最后,对于目前司法实践中频发的“利用虚假的第三方转口贸易实施逃汇犯罪”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四部分是对逃汇罪共犯问题的分析。首先,通过对1998年《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五条的解读,定义逃汇罪中共犯主体的范围。其次,对单位可以成为逃汇罪共同犯罪的主体进行论证。最后,通过借用无身份犯与身份犯之间的共犯问题的处理方式来解决逃汇罪中单位和自然人之间的共犯问题。第五部分是对逃汇罪与其他相似罪名相互关系的分析。通过对走私罪、骗购外汇罪以及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界定逃汇罪与相似罪名之间的异同点。另外,重点阐述了逃汇罪与骗购外汇罪之间的关系,除了相互之间的异同点外,还对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的牵连问题以及立法中的量刑平衡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