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网络服务兴起,网络购物、外卖、打车……等等一系列网络服务类型相继出现并发展成熟,覆盖人们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视频播放器也成为了人们所频繁使用的软件。但人们在享受到便利的同时,自身权益很可能在不经意间遭受到侵害。由于网络服务面向人群广大,经营者不能像线下交易那样对顾客提供一对一服务,通常使用格式条款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网络服务合同由于其自身呈现方式、签订方式、针对对象广泛、内容过于复杂等特殊性,不能像普通的书面合同在签订时能够引起双方的足够关注和重视。网络服务提供者借格式条款优势地位来增加自己的权利规避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亟待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予以解决。此次爱奇艺和腾讯视频的超前点映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使人们看到了网络服务格式条款背后隐藏已久的诸多问题,如: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格式条例规避自己的责任,对协议的修改没有尽到及时提醒的义务,用户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等。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越拉越多的网络软件服务,也意味着接触到越来越多的格式条款,通常用户仅仅是点了“同意”选项就不再理会,仔细阅读过条款的用户并不多。而当我们的权益真正受到侵犯时才发现,那些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内容在协议中真实存在,或早已被网络服务提供方提前加入到了协议中,用户造成了极大的申诉困难。以往的研究多关注于网络服务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等电子商务领域及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问题,对网络服务软件会员协议的研究较少。网络服务软件会员协议中虽然也包含网络交易与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但也有其特殊性和特殊的争议焦点,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以规范相关领域的格式条款基本内容,并对平台权利做出一定的限制。本文以一位律师起诉爱奇艺集团的案例为切入,从网络服务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入手,主要以爱奇艺服务协议、腾讯视频用户服务协议等视频播放软件服务协议为例,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并将实证研究与规范性研究相结合,详细分析了现有的视频播放软件所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利用格式条款内容规避法律的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随时更改协议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分免除自身责任、排除用户权利、争议发生时管辖法院不明确。及其背后的平台自身亏损严重、用户普遍维权意识不强、法律规制不完善等三方面的原因。最后,针对这些问题从法律、行政和社会规制三方面分别提出了一点解决建议,以期对今后网络服务格式条款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