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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法律社会学知识为研究对象,以知识社会学为分析方法,以范式为基本框架,阐释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社会学知识的变迁及其在变迁过程中知识陈述所表达的社会意涵。法律社会学研究者是法律社会学知识的生产者,但其包括法律社会学共同体内和之外的研究者。这种区别界分了研究者是以内在的视角还是外在的视角看待法律社会学,也界分了不同研究者在知识生产中不同角色的担当。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社会学共同体的基本结构确定了法律社会学知识生产的可能性。法律社会学知识生产一方面与研究者相关联,另一方面与知识的生产场域相关联。法律社会学知识的生产过程就是研究者在场域中不断地反思性建构过程。社会场域在建构我国法律社会学共同体基本结构的同时,建构了法律社会学知识的基本特征和知识的呈现方式。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主题和问题意识在不同时期的转换,隐含了研究者精神旅途的变迁。即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在80年代以传统向现代单线进化的逻辑、90年代以国家与社会二元为框架、2000年代则在多元化的前提预设下展开法律社会学研究。而研究者精神旅途的变迁正是社会转型中法治建构与发展的基本逻辑,表达了自改革开放后,国家在推进社会转型过程中,从注重国家层面的制度构建和实现逐步下移到对社会层面民间法秩序的关注与吸纳,以此实现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的整合。这一过程交织着外在的法治和内在的民间秩序在社会场域中的反思性建构。即隐含了中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法治构建的合法性探求经历了从政治合法性到法律合法性再到社会合法性过程,与此相对,民间法秩序的合法性探求则经历从社会合法性到政治合法性再到法律合法性过程。在我国法律社会学知识变迁过程中,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功能和研究者的社会角色也发生了变迁。这既是中国社会转型与变迁的结果,也为法律社会学范式在我国的建构提供了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