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故意犯罪中的明知问题向来是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问题之一,明知的判断直接关系着犯罪与否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对于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历来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关注。但是刑法理论上对于明知的研究仍然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出现了许多与明知意思相近的用语,导致了歧义并直接影响了明知的司法适用。鉴于明知的重要性,有必要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以期有助于刑法主观罪过理论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实践。本文将从实践中明知及其相关用语引起歧义的几种现象入手,引出明知理论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明知的含义、内容和认定等方面,对明知进行系统的探讨和研究。传统的刑法理论将明知的含义解释为仅仅包括明确知道这一情形,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僵化的理解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打击犯罪和保护社会秩序的需要。此外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出现了诸如可能知道、应当知道等与明知相近的用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实际是扩大了明知的含义,并引起了不少歧义。本文总结了明知引起歧义现象,评析了明知含义争议观点,以哲学的认识本质原理和风险社会理论为指导来探讨明知含义,并运用刑法解释原理讨论明知与相关用语区别,从而得出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可能知道的结论。对于明知的内容,通说认为应当包括客观事实要素和规范性评价认识两方面的内容,争议在于这两方面中具体要素的取舍,尤其是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故意犯罪认识因素的内容,一直在刑法理论界争议巨大。本文立足于明知的含义,并结合故意犯罪的立法和罪过原理,探讨了明知的客观事实要素的具体内容,并认为明知的内容既要包含社会危害性认识,也要包括违法性认识。认定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历来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难题,鉴于本文将明知的含义进行了扩充,并赞成明知的内容包含违法性认识,这无疑对明知的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运用特殊的辅助方式来认定明知。本文在总结了实践中明知推定的现状后,探讨了明知推定的概念和适用价值,倡导运用推定的方式来认定明知。但考虑到推定方式固有的两面性,本文着重从明知推定的创设和适用两个方面来加以规范,从而最大程度保证明知推定的合法、准确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