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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对人们社会活动最低限度的行为规制,其滞后性和不可穷尽性等特征又决定了它无法事无巨细。由此,各地政府有必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来管理社会事务,以弥补法律漏洞与空缺。然而由于行政机关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政府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社会事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也就有了更多的可能性。规范性文件被滥用对行政相对人、甚至对整个社会都是一种巨大的威胁。因此,监督规范性文件的运行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维系社会和谐安定的基础工程。现阶段,我国监督规范性文件运行依赖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作为受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的社会公众,是否具有法定的监督权,公众又是如何参与监督的,是否有相对完善的制度保障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机制是公众参与管理行政事务的一个重要体现,其本质在于保障相对人的参与权,这种参与可以有效弥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公众参与的不足。只有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够实际参与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过程,化事后为事前、变被动为主动,才能有效提高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维护其行政程序地位的适度平衡。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角度出发,通过对研究现状的梳理,解读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机制涉及的相关概念。以实践中出现的案例为背景,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出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在监督规范性文件行使过程中的价值功效,并指明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首先从我国现有的监督模式出发,分析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监督等的分散监督模式,透析分散监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的功能失效,以此提出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机制的必要性。其次是通过比较异议审查机制与相关制度间的关系,例如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信访等,突出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机制的制度优势。再次,从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机制产生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异议审查机制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运用实证分析方法,首先从地方实践角度出发,选取若干个有代表性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对比不同地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机制的现有规定。其次具体分析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程序设计,考察这些办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取得的成效,归纳总结共同特征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对策研究,首先是比较分析域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模式,提炼出域外公众监督模式的特点,并从中汲取对构建我国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机制的有益经验。其次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嵌入,分析构建异议审查机制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从制度设计和外部条件两个方面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机制的若干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