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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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是我国慈善事业的主要实施方式,合法性、自愿性、非营利性、公开性是其主要的特征。而慈善捐赠的主要目的则是通过将社会中的人、财、物聚集起来,去扶危济困。然而,在慈善捐赠活动的具体进行中,由于立法的滞后、监管体制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得在慈善捐赠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有违慈善理念的畸形现象,同时由于激励措施的缺乏,加之捐赠人权利保障的欠缺,使得慈善捐赠的发展步履维艰。而以上的种种具体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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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是我国慈善事业的主要实施方式,合法性、自愿性、非营利性、公开性是其主要的特征。而慈善捐赠的主要目的则是通过将社会中的人、财、物聚集起来,去扶危济困。然而,在慈善捐赠活动的具体进行中,由于立法的滞后、监管体制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得在慈善捐赠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有违慈善理念的畸形现象,同时由于激励措施的缺乏,加之捐赠人权利保障的欠缺,使得慈善捐赠的发展步履维艰。而以上的种种具体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归根结底都在于我国当前慈善捐赠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采用理论分析、对比分析和实证分析对我国慈善捐赠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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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信访条例》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进入司法领域,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涉诉信访。《信访条例》是十年前颁布的,有些内容过于原则,过于简单,由于新形势的变化,《信访条例》已经不能完全满足解决当前涉诉信访问题的需要。涉诉信访问题有涉法访总量大,上访形式和内容越来越多样化的特点,产生的成因也很复杂,有上访者本身的原因,有
现今机动车数量激增,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随着增长,而保险公司做为被告的案件通常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否该赔偿的案件,往往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由此导致该类纠纷引发较多的法律争议,备受关注。本文通过具体介绍无证驾驶交强险引发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对交强险责任进行概述。交待交强险的概念特征与功能及无过错责任赔付原则。从无证驾驶交强险责任的立法规定司法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大部署,为各级政府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打造法治型政府指明了前进的道路与方向。2015年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做好新形势下的依法行政工作尤为重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不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会精神,以实际举措来打破传统体制机制的弊端,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领域的监管力度,通过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破解政府治理的难题。要
本文的主题是: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与当前我国社会实际相适合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慈善事业是一种有益于社会与人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贯穿于整个慈善活动中,法律制度始终发挥了基础保障作用,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总体上看,中国慈善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慈善事业还存在很多制度上的问题。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慈善事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最新数据显示,近十年来,我国医疗领域的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医患关系出现了严重的紧张局面,医疗机构被告上法院,医闹现象层出不穷。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作为当事主体,都感觉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而作为审理机构的法院,在面临这类案件,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医患矛盾愈演愈烈,而中国现阶段的医疗纠纷诉讼的解决方式却显得力有不逮。新形势下,需要积极探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和谐诉讼模式,营造和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制度的衔接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单一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行政处罚与犯罪行为不相适应,于是行政机关将此类案件移交具有司法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另一种情况是具有司法权的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给予刑事处罚会造成罪责刑不相适应,可由行政机关行进处罚,于是司法机关转交给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这种制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实体性正当程序及其在中国公用事业管制立法中的具体运用。由于实体性正当程序这个概念是从英美法系的宪法原则中借鉴而来的,而且英美法系以判例著称,所以本论文以公用事业管制为视角,尝试将英美法系的实体性正当程序原则引入中国现行立法体系,用来改变中国架空宪法规定的理念及片面强调程序正当原则的观点。重点探讨实体性正当程序的检验标准,将实体性正当程序中较轻的检验标准与违宪审查制度相结合,解决
城管执法部门主要是为了解决越来越快的城市化发展所带来的各式各样的城市管理方面的难题而设立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在逐渐加快着脚步,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务业人员不断涌入城市,再加上原本生活在城市底层的各类小商小贩,给新兴化城市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严重影响城市向先进、文明、法治方向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出台,使城管执法部门应运而生,城管执法部
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民主政治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公民要求保护自己知情权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世界潮流。我国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至今已经实施6周年,法规实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立法和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范围的规定过于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等级过低,
《行政许可法》赋予省级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权力,旨在通过这种临时性的许可权以应对社会管理情况的瞬息变化,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自上个世纪以来,立法的滞后性严重桎梏了社会的发展,许多国家纷纷赋予政府一定的临时性许可设定权。2004年,我国《行政许可法》也在立法上正式确认了临时性行政许可,这对提高《行政许可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为主要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