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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为了平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转让自由而采取的一项制度设计。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商事活动中的作用不断增强,涉及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公司纠纷日益增多。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做出另行规定,这是体现公司自治的一大里程碑式的立法,但股东优先购买权章程自治的适用边界仍旧存在争议,给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带来较大困扰。目前社会上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公司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也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这一现象亟待扭转。本文致力于为界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章程自治的边界提供一些思路。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结构框架如下:第一部分,笔者通过案例引入的形式,比较英国的克洛因案与我国的上海外滩地王案,提出本文的问题:公司章程能在何种范围内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换言之,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公司章程中的自治边界如何界定。第二部分,笔者探讨了公司章程自治的法理基础,明确了公司章程自治与私法自治的关系,并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指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按其规定”的任意性规范属性,分析了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重要意义,为后续的展开打好理论基础。第三部分,笔者分析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价值与性质,并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分类进行了股权转让章程自治的域外法比较分析,主要介绍了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美国与英国的相关规定,最后以表格形式总结了我国立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历次沿革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之规定。第四部分,笔者通过搜集到的司法案例,总结实践中纠纷较多的案件类型,根据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将章程的相关规定分为照搬型规定、限制型规定、宽松型规定与排除型规定四类,并试图就股东优先购买权章程自治的边界界定提出合理的标准与原则。第五部分,笔者就具体问题进行讨论,主要分为股权处分权的章程自治与股权转让程序的章程自治两类。在涉及股权处分权时,笔者就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能否部分行使、股权继承、转让股东是否具备反悔权的章程自治进行具体分析;在涉及股权转让程序时,笔者就通知、期限、价格的章程自治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希望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对章程自治边界进行界定的合理性、正当性、当事人知悉标准来辅助我国审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