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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下半叶以来,一批迥然异乎传统宗教的团体应运而生,逐渐演变为危害人类社会的邪教。在国外被称为“破坏性教派”、“膜拜团体”等等。目前,在欧美这种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此类狂热团体总数达1300多个。在我国,此类情况更为复杂。我国下层民间社会长期以来就有借宗教旗号进行秘密结社活动的传统。在明清时期,各种教门泛滥,严重威胁了封建政府的统治。民国时期会道门数量庞大,影响至今尚未彻底消除。改革开放以后,冒用宗教、气功等邪教组织发展迅速;受到境外宗教的影响,出现了理论混合型邪教。这些邪教组织以敛财和扩大影响为目的,从农村泛滥至城市,受蒙蔽的群众逾百万人。邪教组织的犯罪行为从理论上讲,是蔑视人的价值和权利,践踏人类社会公认的基本价值和理念,破坏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文化基础和正常运转秩序。从法律上说,是有组织的、蓄意的进行违法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的行为。从根本上对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本篇论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对我国邪教组织概念、特征和发展状况进行了介绍,对邪教犯罪的概念、特点和与其他团伙性、组织性犯罪进行了区别分析,从多方面阐明了邪教对政权、社会、家庭、个体的危害性,证明了打击邪教组织犯罪的重要意义;第二章在承接第一章对邪教组织犯罪现状的分析,介绍了我国惩治邪教组织犯罪的法律法规,从历史立法渊源到最新的97《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两高”三部司法解释对该组织犯罪的定义和法定刑法,分析了邪教犯罪的构成。第三章紧紧结合第二章提出现行法律适用不足和产生的新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客观解析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还有对出现新型的犯罪手段应该适用何种情节提出了新的问题;;第四章紧接第三章阐述了国外对惩治邪教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律和方式,提出了要明确邪教组织认定机构、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增加相关罪名、刑罚上增加附加刑和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