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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不断重视,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培养栋梁的地方,其重要的地位已经是举足轻重了,教育机构不但肩负着为国家输送人才的重任,也同样承担着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的责任。教育机构的数量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受到侵害的案件也逐年呈递增态势,鉴于未成年学生和教育机构的特殊身份,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案件日益引起了社会、教育机构和家长的关注,已经成为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热点问题。此类案件的发生,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不幸和痛苦,而且也给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及教师造成了困惑和不安。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受到侵害案件之后,往往会把教育机构、教师推上被告并判决承担责任,教育机构和教师的压力都是非常大的,对于未成年学生的教育也有了影响,社会反响相当强烈。本文总共分了四个部分重点从民事侵权的角度,结合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进行分析,主要阐述了以下基本内容:1.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对未成年学生受到侵害进行分类,笔者认为教育机构侵权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处理,经常引起家长与教育机构之间的冲突,究其原因就在于双方对学生与教育机构法律关系认识不明,进而导致对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性质认识不清,因此笔者对该责任的性质进行了详细的探讨。2.本文第二部分就是笔者对国内外就未成年学生受侵害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梳理与论证,在国内外的司法实务领域和理论界各不相同,笔者认为未成年学生受侵害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应当归于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应当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做了详细的规定我们对于未成年学生应当予以分类的讨论。3.本文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在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责任中教育机构过错的认定标准问题。采用“客观标准”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模式作为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进而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并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教育机构行为的客观标准。从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4.在第四部分我们要着重探讨一下未成年学生受侵害中关于教育机构补充责任的认定问题,补充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补充责任适用在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侵害,解决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注意义务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关于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的“相应”问题的研究,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也逐渐被广泛讨论起来,争论点在应该根据原因力的标准来衡量还是应该根据过错的标准,意见不一本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目的,就是进一步廓清教育机构的责任承担,既做到防患于未然,又能在处理案件时正确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积极促进未成年学生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案件的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