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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日益复杂多变,行政民主化趋势不断增强,合作治理成为公共行政中的主旋律,合作行政方兴未艾。以行政约谈为代表的兼顾弱强制性和双方合作性的柔性行政方式应运而生,并在价格监督检察、国家土地督察、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领域广泛实施,推动了行政执法方式和行政治理模式的深层次变革。行政约谈在执法实践中的大量运用并没有引起学界对该问题持续、系统、深入的研究。作为行政约谈法治研究的前提性问题,法律属性之争的正本清源首当其冲。为凝聚理论研究的基本共识,行政约谈法律属性的界定必须清晰合理、统筹兼顾,以便于集中研讨和论证行政约谈法治化的现实壁垒和策略选择,形成学术研究的合力。文章第一部分的写作在于揭开行政约谈的神秘面纱。为革除约谈实践中的部门性和随意性,加强行政约谈的统合性研究,文章按照约谈对象的不同,在整体上将行政约谈划分为内部约谈和外部约谈进行考察。为充分回应当代行政法治的核心命题,文章在充分肯定内部约谈重要性的同时,理性地将研究的重心放在外部约谈上。在行政约谈的构成要素中,约谈主体包括约谈机关和约谈对象,约谈流程一般分为约谈准备、约谈实施和约谈反馈三大阶段,而约谈协议则是一种行政合同。行政约谈兼具沟通和协商、缓冲和预防、警示和督促以及补充和替代等多元目的与功能。文章第二部分尝试运用行政行为形式化的方法,探求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文章从“独立行为与附属行为之争”、“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争”、“行政指导与新型行为之争”的不同面向进行分析和论证,发现以一元性的方法对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总是失之偏颇,陷入泥淖。为摆脱“行政行为形式论”的桎梏,行政约谈的法律属性研究应在革新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基础上,融入“行政法律关系论”和“行政过程论”的理论精髓。在坚持循序渐进的现实主义立场之下,赋予行政约谈“规制性行政指导”的阶段性理论定位,便于今后制度化、体系化和型式化法律建构理论工作的开展。文章第三部分以面向现实的问题意识,寻找制约行政约谈法治进阶的现实壁垒。行政约谈立法不仅在立法主体上呈现出多极化倾向,而且在具体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等微观面向的处理上同样差强人意。行政约谈裁量权的滥用表现为约谈启动权行使的“失位”、“错位”和“越位”,行政约谈的封闭化运作表现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不足。作为一种弱强制性行政方式,行政约谈与传统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发生抵牾,虽然约谈行为背后的“隐性强制力”十分强大,但行政约谈效力的不稳定性仍然随处可见。此外,行政约谈救济机制的梗阻导致权利救济的习惯性失位。文章第四部分在充分认清法律规制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有序推进行政约谈动态化、综合性研究的策略选择。在研究方法上,不仅要综合运用“行政行为形式论”“行政法律关系论”和“行政过程论”,而且要借鉴“政府规制论”中的标准规制、信息规制和激励规制等规制工具,实现政策目的和法治原理的良性互动。针对行政约谈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我们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出一系列策略选择,采用循序渐进的约谈立法模式,从经济学和法学的双重视角提炼约谈启动的深层次标准和基础性标准,通过引入信赖保护原则,建立持久稳定的约谈效力机制。同时,妥善处理约谈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问题,完善公法救济制度,为行政约谈的法治化建构奠定初步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