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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整个司法活动的关键,无论是公诉方还是辩护方所主张的事实都必须要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才能够被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所接受和认可。认定案件事实是所有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案件事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检察人员亲眼目睹,更不会因案件承办人员认识的需要而重现。随着近代合理主义的兴起,开始通过人的理性来发现事实真相。因此,形成了一项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可能出现许多错误的过程,错误认定就会导致错判,如何能最大限度的减少错判,这就要求司法证明过程严密,最终落实到对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准确认定。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这一过程可以概括为司法证明,司法证明如何才能达到真实、有效,其一证据必须是真实且充分的,其二证明过程必须是合理且符合逻辑。二者同时为真,才能保证所得出的结论是可靠的、能被接受的。也就是说,在这个司法证明过程中既保证了前提的真实性,又确保了推理的有效性。本文就以司法证明为主线,试图通过对证据、案件事实概念以及特征的了解,进一步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逻辑关系,并且深入分析如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进而得出司法证明过程的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在现代诉讼中,裁判必须建立在诉讼证据的基础之上,要在发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不能不依靠由案件事实本身产生的证据。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对证据规则以及裁判标准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尤其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规定更加详细和明确。所有的司法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明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第二部分为司法证明的起点与归宿。该部分主要分析司法证明中的基本概念,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要清楚什么才算是证据,并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证据如何能证明案件事实(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构成了这部分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为司法证明的主体、客体与证明标准。一是司法证明的责任主体,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概括为司法证明,证明活动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证明主体以及证明责任人们的理解有所不同,文章主要讨论刑事案件中的证明主体,控方在司法证明中承担举证与质证的责任。二是司法证明的对象,案件事实是证明的对象,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是得出合理结论的前提和基础。三是司法证明的标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只有具备证据资格的证据才能在司法证明中起证明力。最终要达到怎样的证明标准才算是事实清楚,笔者的观点是“排除合理怀疑”。第四部分是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证明中的具体运用。司法证明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证据主体运用证据来认证案件事实的一个推理、证明的过程。从逻辑学的角度分析,这个思维过程就是推理的过程,并且是一个复杂的推理过程,每一个大前提的发生就是一个外部证成。怎样才能使得这些推理结论真实有效,关键在于证据的真实性,排除合理怀疑是基于常识、经验和逻辑而对每个证据进行考证。第五部分为本文的结语。该部分重申了本文重点论述内容,并指出其中的问题,希望通过整个法律逻辑学界的共同努力寻求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司法证明过程进行指引。能够形成比较完善的司法证明体系,逻辑思维能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