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治安法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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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是英国司法中的一项特色制度,至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具有坚实的历史基础,也证明其制度上的合理性,是英国重视传统与经验的体现,治安法官曾经对英国的地方司法、行政管理乃至整个地方治理产生过重大影响。如今的治安法官既是英国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  笔者通过本文试图揭示如下问题:  一、治安法官产生的过程与背景。作为一项制度选择,治安法官是当时英国王权加强与乡绅权力伸张的产物。  二、治安法官经历了发展、鼎盛、衰落及向现代转型的过程。治安法官对地方的治理,体现英国地方自治的传统,并改变英国原有地方管理体制,对英国长期未实行官僚制度产生重要影响。这种情况在19世纪开始改变,但保留非法律职业者担任治安法官,进行司法活动的“协作型”司法模式。  三、传统治安法官因身份与权力的特殊性,决定其在英国宪政发展中占据一定地位。  四、现代治安法官作为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而存在,并在司法改革的框架下进一步发展,试图通过改革,革除制度本身的弊端,彰显司法民主,并承担重要的司法职能。  本文共分七个部分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  导论。这一部分解决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本文选题的缘起与研究英国治安法官的意义。第二,国内外对英国治安法官研究的状况与侧重点。第三,本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第四,本文的概念使用及对象界定。  第一章,治安法官起源与创立的过程及其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治安法官从起源到创立的过程和原因颇为复杂,作为王权的创制,治安法官制度体现国王控制地方在方式与手段以及依靠力量上的变化。其背后的深层次背景是,首先,英王承继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国王的和平”观念,通过王室司法与普通法的发展,逐渐形成全英格兰的一般秩序,这是治安法官产生的基础。其次,郡守作为国王在地方的代理人,走向衰落;大巡回审判的种种弊端,导致其对地方的控制力减弱,不受地方民众的欢迎。因此,王权需要在地方上寻求新的支持。最后,形成中的乡绅渴望掌握地方权力。乡绅在地方上具有较高的威望、具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满足国王控制地方所需的条件,经过长期的实践,最终成为维护王权与地方秩序所不可缺少的力量,完成从治安维持官向治安法官的转变。  第二章,治安法官的发展,本章是本文篇幅和结构最为庞大的部分。14-19世纪初是英国治安法官历史上最为丰满的时期,可说是地方权力不断向治安法官集中的历史。本章分为三个大的部分。第一,对14-19世纪初治安法官的发展进行概述。第二,具体描述治安法官组织、权力的发展演变过程。第三、总结、揭示治安法官对司法、治安以及地方体制的影响。  兰开斯特王朝与约克王朝即差不多整个15世纪是治安法官的定型与巩固期。在此期间,治安法官的组织、权力等逐渐固定,为都铎王朝时期的全方位发展奠定基础。都铎王朝时期是治安法官史上最为重要的历史时期。英国史上都铎王朝时期是专制王权加强时期,通过治安法官加强地方管理是统治的重要特征。16-17世纪,英国乡绅崛起,在地方、国家中的影响日渐增强,作为多数乡绅出身的治安法官不单是法令的执行者,也是地方治理者。17世纪,发生长期议会、资产阶级革命、复辟以至“光荣革命”等英国宪政史上的重要事件,国内局势混乱复杂。战争期间,社会正常运行受到干扰甚至打断。治安法官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18世纪是治安法官权力顶峰的时代,至19世纪初,治安法官开始受到挑战,但权力与地位基本上得以保持。  第三章,治安法官的衰落与转型。19世纪议会改革、地方改革、法制改革对治安法官产生重大影响,是治安法官史上遭遇的最重大变革。治安法官对地方“家长式”的控制明显不适应民主改革的趋势。1888年《地方政府法》奠定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现代地方政府制度的基础。治安法官也因此将地方管理权交给郡议会。经过权力的剥离之后,治安法官剩余的几乎完全是司法权,向纯粹法官转型,这一过程于二战前基本完成。  第四章,现代治安法官的变革。首先,保留治安法官作为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推动治安法官选任的民主化,加强对治安法官的培训与管理,消除地方上的各种差异,将其逐步纳入到中央的统一管理之中。其次,通过建立治安法院、刑事法院,在完善法院体系的基础上,明晰治安法官的权限。这些变革的核心目标在于充分利用治安法官体现司法民主、提高民众的公共精神,培育民众的法律意识与公平、正义观念,使其服务社区,成为司法的重要力量。  第五章,对英国治安法官的总结与思考。  传统治安法官的地位与影响。治安法官具有双重身份即乡绅与地方官员。乡绅的特点与土地、财富、荣誉、智识、家族、群体相关,从而具有剥削性、垄断性、权力渴望、维护家族与群体荣誉与利益。这些特点可视为治安法官的内质。作为地方官员则要贯彻中央的政策与法律,维护王权对地方的控制。由乡绅身份进入国家、地方治理结构,乡绅的特点得以重塑,即为治安法官的个性。鉴于英国限制王权与地方自治的传统,使得治安法官的个性中充满了矛盾调和的色彩。这也孕育出治安法官一定的独立性。乡绅的崛起有助于增强治安法官的独立性,而这又促进了地方自治的发展,进而对英国宪政产生一定的影响。  现代治安法官的定位与价值。英国治安法官是英国司法的支柱,是司法民主的标志。任何试图将其取消,以职业化法官取而代之的想法,在历史与现实面前都变得寸步难行。现代治安法官的发展情况与未来发展趋势已经表明:治安法官尽管存在代表性、司法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受到各种质疑,但在英国司法中的重要地位与司法民主上的价值是无可替代的。现代以来的改革均是在肯定其地位与价值的基础上,为充分体现和达到这两方面的目标而进行的,而这一切得益于治安法官深厚的历史基础与英国悠久的法治传统;顺应时代的改革、完善与体现当今司法民主方向的象征性意义。  结语。笔者得出如下的结论:第一,治安法官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深刻反映英国重实践、重经验、重传统的民族精神与制度发展特征。第二,治安法官与专业法官同样代表着英国司法的特色。第三,看待英国的治安法官,无法割裂英国历史与现实之间的联系,而且只有走入英国的历史才能体会到治安法官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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