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yun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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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以及航天、生化、通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提高人类生活水平的同时也给全球环境带来了新的压力。随着跨界环境污染事件的逐渐增多,许多事故不再是由于国际法主体违反国际法义务而引起的,传统的国家责任已不能解决问题,因此跨界环境损害责任(即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损害后果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法概念被提出,跨界环境损害责任问题也从一个区域性的具体法律问题发展成为了带有普遍性的国际法问题。要解决跨界环境损害问题,就要建立起跨界环境损害的责任制度,而其中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明确责任主体,即谁来对环境事故的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国际法学界在跨界环境责任主体的认识上存在分歧,传统理论倾向于以国家作为责任主体,而新近的一些研究认为让私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来承担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更合理,主张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私法化。
  因此,本文运用了比较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就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国家责任的利弊分析和对责任私法化的评析,明确了应当以私主体作为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的观点,并对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损失分配模式进行了构建,同时对我国在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问题上应有的态度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全文共计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是对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的概述,主要论述了对责任主体的历史考察及成因分析。本部分首先回顾了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的发展历程,借此可以看出:在实践中,国际法主体和私主体都有被作为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的情况。然后,文章通过比较跨界环境损害责任和国际不当行为责任两个不同概念,说明了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不仅是源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对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发展和补充,更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法概念有它自身的特点:不考虑责任主体行为的不法性而看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所以,作为两个独立的责任形式,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主体与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主体是不同的,具体来说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主体为国际法主体而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主体除了国际法主体还包括私主体。最后,本部分对国家和私主体成为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二部分分别对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两个主体——国家和私主体作了具体研究。分析了它们承担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构成、责任范围。传统责任理论认为过失是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所必须的主观要素,无过失即无责任,但是随着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引起的跨界环境损害的出现,再适用过失责任理论来作为归责原则就失去了合理性,因为对于造成跨界环境损害的后果,责任主体并非都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且要判断责任主体的主观状态是很困难的。严格责任的引入解决了这个问题,严格责任不论主观过失,判断行为主体是否应担负责任,只看有无客观的损害后果,只要有损害结果,且此结果与行为主体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行为主体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严格责任在许多重要的国际文件中都被确定为了跨界环境损害责任领域中首要归责原则。在责任范围的问题上,跨界环境损害的赔偿不仅要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还要包括环境本身和自然资源的损害,这是跨界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一个独特之处。
  第三部分是对国家承担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利弊分析。国家承担责任解决跨界环境损害问题有其合理性,在直接由国家作行为主体引起跨界环境损害时应当由国家承担责任,所以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负有绝对责任。同时在跨界环境损害事故中,当发生不能找到污染源和污染者,或者作为行为主体的私主体无力承担全部赔偿或超出赔偿限额的情况时,由国家来承担补充责任理论上能使受害者的赔偿得到更好的保障。但是,国际法主体作主体承担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弊端是很明显的:理论上,私主体行为造成的跨界环境损害要求国家来承担责任不符合归责原则;实践中,通过国家责任方式来解决跨界环境损害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问题,如国际诉讼的复杂,对国家间关系的负面影响等。因此,国家作主体来承担跨界环境损害责任这种方式在实践中较少被各国采用,国家责任只能作为一种例外和补充。第四部分研究了私主体承担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国际立法和理论,对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作出了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来构建跨界环境损害责任的主体,并对在此问题上我国应有的态度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通过了解多个国际条约及国际文件的规定以及理论上的分析,可以看到私主体承担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有其明显的优势:理论上符合了“谁损害谁负责”的公平正义原则,立法上被许多国际公约采纳,实践中也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被各国广泛应用,另外这也能促使私主体积极的采取措施预防跨界环境损害事故的发生。私主体承担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也有不足之处,它可能使受害者得不到全面充分的赔偿,产生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各国国内民事责任赔偿体系的不具备或者不配套会使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的可能性减小,二是在私主体无力承担全部赔偿或超出其赔偿限额时,受害者可能得不到充分赔偿。所以,怎样构建好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是一个必须要研究的问题,文章就对此问题特别是跨界环境损害责任损失分配模式的构建进行了研究。
  最后,文章阐述了我国面临的跨界环境损害现状及在责任主体问题上态度,提出了我国跨界环境损害责任主体相关制度的完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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