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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随着实践中危险驾驶表现行为的逐渐多样化和复杂化,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将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增加至四种。尽管危险驾驶罪已经设立七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条规定的较为抽象,导致在司法适用上存在许多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本文就是从实务中发现的问题出发,通过对比国内外不同法律规定,寻找问题解决办法,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概述。从两个方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介绍:第一方面是从危险驾驶罪的设立背景、含义、客观行为方式和主观表现形式出发,介绍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第二方面是列举和分析我国大陆地区、台湾地区以及日本、德国、英美等关于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主要列举了危险驾驶案件办理过程中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是从实务中办理过的大量危险驾驶案件以及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安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总结提炼出办案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包括理论难题和实务难题。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危险驾驶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具体事实认定、取证程序等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解决危险驾驶实务问题的建议。主要立足于第二部分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例如提出毒驾有限入刑、疲劳驾驶不宜入刑的观点,对新能源汽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何为追逐竞驶等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认定。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综合全文,找出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通过对域外立法的对比分析,找出其中可借鉴之处,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立法思想和立法内容两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例如要提高立法主动性,丰富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适当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细化入罪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