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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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是英国衡平法的独创。它的概念可以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两方面来把握,即从债权人角度观之,债权人在债务人非正常经营时,享有使担保固定化的权利,同时负有不得干涉债务人正常经营活动的义务;从债务人角度观之,债务人享有对抵押财产的管理自主权,同时负有在正常经营中方能处分抵押财产的义务。浮动抵押具有债务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自由处分抵押物和独特的接管人制度两大特征。浮动抵押与按揭、企业担保、信托、让与担保和财团抵押都有所不同,它具有可以发挥企业的规模效应、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和登记简便的优越性以及抵押物价值难确定、对债权人保护较弱和轻易结晶对债务人生产不利的局限性。浮动抵押制度拥有一套完备的运作机制,可以概括为设立、休眠和实现三个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标志着我国担保制度立法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迈进。但是,我国《物权法》在引进此较复杂的制度的同时,却仅在一定程度上宣示了我国法律承认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而已,其规定缺乏足够的防范措施,导致了实践中的操作性较差。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对缺陷加以完善:第一,设定浮动抵押的客体扩大到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第二,从程序和实体上完善浮动抵押的登记制度;第三,从对“正常经营范围”的补充和对债权人权利的补充两方面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第四,引入接管人制度和优先权规则,完善浮动抵押的实现程序;第五,建立信用机制,避免“骗贷骗保”的发生。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使浮动抵押真正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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