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长期以来坚持“一股一权”原则。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公司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并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进行融资。其中,通过上市融资的方式会使公司股权稀释,控股股东可能将因此失去对公司的掌控权。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国内大多高科技企业赴国外上市,主要得益于国外允许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并可使控股股东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来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对比我国《公司法》修订前后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对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限制有所松动。近期,“一带一路”倡议、《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习总书记指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一系列政策,实施双重股权结构已是大势所趋。为此,笔者对双重股权结构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本文从双重股权结构基础理论入手,研究了包括双重股权结构的内涵、与相关概念区分、我国实施双重股权结构的现状。又通过对比方式,从法学理论层面深入分析双重股权结构,主要内容有“一股一权”制的基础理论和价值分析、双重股权结构的基础理论和价值分析以及我国实施双重股权结构面临的法律问题。同时,通过分析域外典型国家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实践得到一些建设性启示。最后分析了我国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的构建,主要内容有明确特别表决权股股东的范围、设置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和时间制度、对特别表决权股设一定法律限制。以及分析了A类股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内容有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和以和解为主的仲裁机制、完善董事会组成机制和独立董事制度和完善公司双重股权结构的信息披露制度。特别说明:2019年1月30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同时证监会发布了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就“同股不同权”作了专门规定,笔者在写作过程中充分关注了该征求意见稿。3月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也正式发布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允许上市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股票。但本论文已经定稿,由于时间仓促无法按照其规定进行针对性的研究修改,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