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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写作目的,是通过立足于科学的人性理论之上的对“怎样的活动构成了人的自我实现”的问题的回答,来为伦理学的自我实现论提供一种科学的理论支持。
第一章内作者首先对“什么是自我实现论”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在本文的第二章内,引入了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作出的人本质的生命活动在于“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一经典论断,并将其作为本文所有讨论的基础;接着,我对自我意识具有程度上的差异性进行了论证,并出于进一步论证的需要,用“自我意识之实现活动”来代称“有意识的生命活动”。
本文的主体部分的第三章内,首先将自我意识细致化为自我的意识和自我的意志,并分开来讨论。在接下来的讨论中,指出了自我的意识与自我的意志的特有属性分别是主体性与意愿性,而作为两者之和的结果的自我意识之实现活动的完善,就在于完善的主体性与完善的意愿性的结合。在得出了自爱这一特性之后,主要地集中在了对“恶行与自我实现的关系”的讨论之中。在这一讨论之中,作者解答了前边提出来的问题,并明确化了“自我实现”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