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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被称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日益引起各国的关注。尽管我国亦将文化创意产业定位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然遗憾的是,融资难已经成为羁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掣肘,文化创业产业呈现艰难前行的窘境在所难免。本质而言,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的深层原因与关键症结则在于法律缺位。因此,健全和完善与文化创意产业相适应的投融资相关立法,已成为必然选择。本文的基本假设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金融支持,而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法律保障,在当今的法律框架内,现行金融法制度对此支持严重不力,最终导致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的困境。解决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的出路在于为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构建法律制度框架。本文的逻辑思路如下:第一章考辨文化创意产业概念、本质及我国当下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现状。重点阐述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本质特征及融资的特殊性,总结出融资渠道单一、比例失调以及银行授信动力不足等典型困境表现。第二章总结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文化创意产业的自身特性,决定了其与知识产权融资、资本市场融资的亲密关联及不可分割性,因此,知识产权融资与资本市场融资也自然成为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两大主要方式。对知识产权融资渠道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知识产权证券化又为其通常两种方式。而在文化创意产业资本市场融资的诸多渠道中,由于VC和PE以及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模式最适合文化创意产业特征且具有巨大发展潜力,故此,建议政府搭建文化创意产业市场,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平台,建立以平台为核心的多层次投融资服务体系显得尤为必要与急迫。第三章剖析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相对发达国家的法律支持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文化创意产业发达国家主要存有采取完全市场主导的模式、强行性法支持模式、促进性法支持模式以及混合型法支持模式等。相比较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持明显不足,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缺少应有的法律保障。第四章探究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律缺位的主要表现。总体上说,立法的定位失准与法律制度的阙如是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律阙如的主要特征。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顶层立法设计缺乏、立法的促进性与强行性失调、重地方轻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及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存在不足、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不宜适用于文化创意产业。第五章对完善我国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政策和法律提出战略建构。首先确立深化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法与落实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审慎监管理念;其次从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基本法、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融资法律制度、优化文化创意产业融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以及重述市场支配地位四个方面来完善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法律制度,以此消弭文化创意产业融资难的法律障碍,为文化创意产业的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