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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缓刑适用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符合哪些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应该适用缓刑?第二,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法律后果为何?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规定是否恰当,适用程序是否正当以及适用效果如何都将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缓刑的正确适用。就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规定来看,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有立法的基础上细化了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明确了缓刑执行的方式,对法院缓刑适用的自由裁判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些改动一方面能够提高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率,另一方面还能改变各法院对未成年人缓刑适用不一致的现状,对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在看到立法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其中仍存在的问题:缓刑适用条件上,仍存在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不加区分,适用同一标准,对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刑期条件过于苛刻,实质条件过于抽象,缓刑适用种类单一等问题。缓刑适用程序上,存在强制措施与缓刑适用联系紧密,强制措施的保守性操作限制了缓刑的适用;缓刑裁判程序缺乏公开、透明度;“内部习惯、制度”的合法、合理性存在疑问;定罪量刑混为一体,量刑程序缺乏独立性;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不完备、缓刑听证程序缺失;缓刑适用监督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缓刑适用效果上,考察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直接影响了缓刑适用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反过来又影响到缓刑的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在适用条件上应作出区别于成年人的适用规定,提高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的刑期条件通过司法解释细化实质条件,增加缓刑适用种类;在强制措施上对未成年人应实行“取保候审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审前羁押原则;在缓刑适用程序上,建立公开透明的缓刑裁判程序,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增加缓刑听证程序,强化检察机关对缓刑适用的监督;在缓刑执行上,完善缓刑考察制度,加强执行力度,真正发挥缓刑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作用,实现缓刑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