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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关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与国家权属土地同等进入市场交易、享受同等的价格和权利的时代大背景下,如何使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妥善流转,其制度设计上仍存在许多争议。本文试从法学视角,以理论结合实际,以期对其进行整体的制度构建。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概念及其流转的理论基础。先是大致介绍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所谓流转的概念,之后分别从产权理论、所有权平等原则、制度变迁理论、土地的双重特性--私益性与公益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从理论层面论证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已具备充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流转上相对国有建设用地存有诸多限制。第二部分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困境及其根源。就目前法律体系下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不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位概念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不明晰,并且其流转也未获一般性承认,现实境遇中的各种乱象正是其最好的印证,因此继而分析了其法律上困境根源所在。第三部分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现状之检视,就改革实践中的典型试点--江苏苏州、安徽芜湖、广东南海及顺德模式分别进行检视,就其流转模式分别进行梳理与比较,分析目前地方经验的局限性并从中汲取相应的经验与教训。第四部分为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障碍的及其流转规则的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妥善流转,首先必然应当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其次则应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规则,主要包括权利的行使主体、流转范围、主要形式以及流转后的用途、流转程序等。第五部分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一个流转规则的整体完善,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因此,此部分分别建议从集体所有土地登记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建立流转的市场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从而构建完整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