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理性经济人”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核心概念、逻辑前提和立论基础,对现当代众多热点问题的回答迫切要求我们对其进行深入的批判与反思,而系统整理爬梳“理性经济人”的历史发展过程,全面且正确地评述其作用和价值并为眼下正在进行的中国市场经济改革提供必要的思想和理论资源,则是本文写作的根本目的。具体说来,本文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从唯物史观的立场及观点出发,广泛吸收、借鉴和汲取国内外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理学等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通过探讨“理性经济人”与“市民社会”的形成和起源、“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以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政府)的相互作用等内容,力图揭示“理性经济人”的本质特征与“市民社会”产生演变的一般规律,解决其诸多矛盾悖论。 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总体步骤和逻辑进路,本文一共分为五章。首先通过对相关文典籍献的搜集整理,本文第一章将“理性经济人”归纳总结为三个基本构成要素——“自利人性基础”、“完全理性预期”,“抽象个体分析”与两个界说层次——“功能生发性”的“理性经济人”和“实体描述性”的“理性经济人”(也就是把“理性经济人”仅仅当作一个纯粹的、有用的“假定”或视为有血有肉的现实人),并在此基础上择其要者列举出了它所内蕴的“利己”与“利他”(“斯密问题”)、“效率”与“公正”,“市场”与“制度”等几对关键矛盾。 第二章是问题分析的开端。本文将“理性经济人”由纯粹的经济学语境剥离和抽绎出来,还置于宏阔的历史背景当中:它的原始形态或雏形其实就是早期工商业活动的从事者——“商人”与“市民”,是逐步生成和孕育于中世纪经济生活的母体之中的。市民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决定了其具有韦伯所说的“形式理性”特征,这一本质特征是市场经济和资本增值的必然要求,并在市民等级努力变革不适应工商业发展的旧制度环境的斗争过程中延伸和渗透到了法律、政治等上层建筑领域(或作为这场斗争的成就及结果之一)。在对市民社会和“理性经济人”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形成过程的回溯之后,本文明确将其规定为现实的“形式理性经济人”,从而彻底否弃了有关“功能生发性”的说法并为下一步的论证进行了逻辑上的澄清。这部浓缩的市民社会发展史既是对“假定”界说方式的系统回应,也是对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运用和体现。 第三章中,本文从思想理论传承演化角度对“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关系做了深入剖析,指出“理性经济人”自产生后时至今日的全部历史,既是其“形式理性”特征得到不断贯彻与扩张的过程,也是“形式理性”同“实质理性”发生尖锐矛盾甚至相互背离的过程。究其本质而言,“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背离也就意味着“去道德化”和“去制度化”,当然这种所谓的“去道德化”与“去制度化"绝非完全置道德和制度于不顾,更为确切地说,形成中的市民等级(“理性经济人")所要摒弃祛除的其实只是传统的“旧道德”、“旧制度”,与此同时,他们还在努力构建着符合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需要的“新道德”、“新制度”。但这种“新道德”并没有如愿建立起来,随之出现的却是信仰危机与道德沦丧;在“3R”运动,亦即“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思潮的“驱魅”作用下,“形式化"(理性化)的市民社会使市场体系得以不断滋蔓并迅速突破原有领域,甚至开始“脱嵌”(卡尔·波兰尼语)和支配社会,而“新制度”又恰恰为自由市场体系的“脱嵌”提供了政策和意识形态上的支持与保障,经济领域于是逐渐摆脱传统伦理道德和政治原则束缚获得了“独立”,正因为如此才有前述几对悖论的产生。 第四章是“理性经济人”悖论解决的尝试。市民社会产生后引起的“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背离是西方文明自工业革命以来的最核心矛盾,从开始时它就已潜含于市民社会当中,后来则随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和运行日趋加剧,而市民社会与政治(公民)国家的分立既是“形式理性”同“实质理性”背离的最终结果,也是包括霍布斯、洛克,黑格尔在内的众多思想家们的理论前提。不过,黑格尔尽管已不再用传统神学眼光去看待二者关系,但却依然抱定与坚持伦理的首要性,把政治国家和官僚制度当成伦理理念的最高体现并期待籍此来解决市民社会和“理性经济人”问题。同启蒙思想家们一样,马克思坚决反对任何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起源的“神秘的和幻想的”理论。经过对黑格尔法哲学与国民经济学的系统批判,他开创性地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历史观和自己的社会与国家关系学说。以此为指导,本文并没有像以往一些同类文章那样继续强调“理性经济人”悖论对立双方的“结合”以取得某种看似“完美”和“圆满”的效果,而是立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在“不可逾越”的发展阶段中领域原则划分的根本框架,明确提出将“利己"与“利他”、“效率”与“公正”,“市场”与“制度”加以“分治”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国家整体“消解”和“平衡”作用,努力维持二者“动态”边界的解决方案。 作为市民社会思想总体演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与指导人类历史研究的科学纲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启示我们,虽然市民社会最初起源和出现于西方,但并非西方所独有,因为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产物。只要市场经济持续存在运转下去,其他文明形态同样能够不断造就和催生出“形式理性”的市民社会与“经济人”(市民)。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也开始出现自己的市民社会。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之下,我们对“理性经济人”究竟应该怎样认识?是否还有承认它的必要?在市民社会的崛起壮大过程中如何避免或防止曾出现于西方“先发”现代化国家的诸多悖论及矛盾?除领域原则划分的总体前提之外,市民社会与国家政府为达成上述目标又应该有着怎样的职责分工和角色定位?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第五章中,本文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了回顾和反思,最后得出结论:一方面,为发展市场经济,仍有必要承认“理性经济人”,不过应该认识到这其实是一柄“双刃剑”,因此另一方面,为在市民社会的崛起壮大过程中尽量避免或防止曾出现于西方的悖论和矛盾,又必须明确市民社会与国家政府的职责分工和角色定位并辅之以相应的政策环境因素,围绕我们自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济人”进行“制度创新”,加强法治建设,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当前的改革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