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悖论”、制度变迁及地方政府竞争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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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思悖论”从属于制度创新理论,是以诺思为代表的制度创新理论的基本命题之一,描述的是国家与社会经济相互联系、相互矛盾的关系形态。即“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悖论”揭示了国家的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的冲突。 按照制度创新理论的逻辑,这一矛盾产生于国家相互矛盾的双重目的:第一,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即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第二,在产权结构的框架内通过输出国家公共产品,提供公共供给,降低形成契约的交易成本,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这样,在最大化统治者及其集团垄断租金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就存在着持久的冲突。 国内理论界对“诺思悖论”的研究引发了关于制度变迁方式的争论。学者们对制度变迁的方式说法不一。其中,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方式的理论被认为是经典的基础性理论。 林毅夫(1990)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不难发现,从诺思的国家理论到林毅夫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现实生活中复杂的政府体系和官僚结构被简化成了一个统治者(或少数几个具有一致性偏好的人组成的统治者集体)。或者说,他们都没有把政府的层级结构及地方政府横向间的辖区分割和权利分隔考虑到理论假设中去,因而很难真实地描述我国现阶段的制度变迁过程。 中国的制度变迁是通过强制性的方式进行的,然而新制度的安排却是沿着放权让利的思路展开的。随着放权让利改革的加快,地方政府和企业等微观主体有了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行为,更倾向于利用下放的决策权捕捉潜在的制度收益,进行制度创新,由此产生了“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杨瑞龙(1998)认识到中国制度变革中这一特征,在深刻理解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础上引入了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的概念,创造性的提出了可以破解“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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