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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采用了部分案件材料移送式起诉方式,这一改革对于避免法官先入为主,产生预断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与新起诉方式相配套的证据开示制度未能与之同步建立,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新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行使受到阻碍,使得与之相关的庭审程序改革难以取得人们所期望的效果。由此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界人士对证据开示制度的极大关注,并对该项制度进行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尝试,但切合我国实际的具体方案尚在探索之中。目前,国际上证据开示制度出现了强化双向开示及扩大控方开示范围的趋势,这些趋势是我国在建立该项制度时应予以考虑的。本文以证据开示的概念和理论基础为出发点,考察评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几国证据开示制度,为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提供可资借鉴的资料,并从摆脱目前证据交流不畅现状、完善诉讼结构、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护、减轻法官庭审压力等几个方面论证了建立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然后结合日本以及目前民事诉讼中的实践经验、控辩双方的态度、我国目前的尝试、法律界对该项制度的研讨,分析了建立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可行性,最后对我国证据开示制度应遵循的原则和具体开示程序的设置提出了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