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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大多都是处于一种领导的地位,而近些年来因受行政实务方面的压力及社会和谐理念要求、协商民主的理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的,协商式的处理案件模式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中间逐渐形成。传统的行政裁量权规制理论是以单向性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单一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为主要规制领域与方法,其解释力一旦用于阐释和消解诸多现代行政法问题时就变得捉襟见肘。因此对传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理论,以及对行政法学的传统研究范式的反思已经迫在眉睫。此时协商民主理论因其较之传统民主理论的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