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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的“非典”事件、2008年的“汶川地震”、“三鹿毒奶粉事件”、“南方雪灾”、2010年上海胶州路重大火灾事件、2011年的动车追尾事故、2014年的“MH370客机失踪”事件以及2015年震惊全国的“东方之星”长江沉船事件、“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等一系列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我国频频发生,这些事件表明我们的社会正处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多发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具有的突发性极强、破坏面极广、影响力广泛等特点,使得此类事件具有极高的新闻价值和极强的新闻性,并逐渐成为考验新闻媒介综合实力和素质的标准。突发事件发生后,一些新闻媒介只顾追求消息的及时新鲜而在未完全了解事件信息时,盲目抢先发稿吸引受众眼球,忽略了消息的真实性,甚至使用虚假新闻,这种报道不但没有实现其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基本目的,反而在危机来临之时一定程度上催生了社会恐慌心理,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构成了极大威胁。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新闻媒介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报道进行规制就成了不容小觑的现实问题。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就突发公共事件下媒体报道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阐述。其中,第一章为突发公共事件与媒介报道概述。本章通过对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媒介报道的概述和浅析,首先介绍了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和基本特征。其次以具体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进行初步分析,侧重于从新闻传播学角度对当前突发公共事件中媒体报道在信息发布、议程设置、舆论引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与负面影响进行分析,从而对当前新闻媒体报道方式、报道内容上的欠缺有较为直观的把握,以加深对本题研究价值的理解。第二章从叙事学视角对新闻报道文本内部问题进行分析,即从新闻文本的叙事断点、叙事聚焦选取方面阐释突发公共事件媒介报道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首先,就叙事策略而言,我国以往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在文本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叙事断点失当与新闻事实具体化的矛盾;全知全能的叙事视角与新闻真实性的矛盾。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中,这种叙事策略的使用,使得新闻报道追求真实、客观的传播特性受到了削弱。其次,探讨分析媒体采用既往叙事策略的具体原因,得出主要有以下几点:长期以来政府“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对媒体信息发布的控制,以及我国灾难性新闻事件的正面报道传统。一方面,我国在开展媒体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往往遵循着政府主导的信息传播模式,即由政府对重大突发性新闻事件报道的时间、内容、方式等关键信息进行统一掌控和监管。另一方面,我国新闻媒体的定位是党和人民群众的耳目喉舌,因此在突发公共事件报道中新闻媒体往往会围绕救灾信息进行议题设置,并通过不断对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事迹进行正面报道,从而进一步宣扬社会主流价值观。第三章以法律视角为引导,着重剖析介绍我国当前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媒介报道的立法现状。一方面,从具体案例出发,介绍我国当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公开立法现状。“非典”事件在2003年爆发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化建设得到了大力推动,并在此后逐步建立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体系。不得不提的是,在这次事件后,我国目前法律效力最高的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得到顺利颁布,这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意义重大。不过,也应该看到,与部分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立法层次、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条件等方面仍存在需要完善之处。另一方面,结合当今社会发展趋势,分析当前我国在新媒体传播领域的相关立法现状及不足之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完善,新媒体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新媒体领域传播立法仍然存在立法层次低、缺乏针对性等问题,使得突发事件报道中,传播不实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等不良现象仍然缺乏法律有效规制。第四章将探讨如何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进行法制完善,对突发公共事件媒介报道的法制完善需从政府及媒体两方面着手考量。一方面不断完善优化政府内部现有的信息通报机制,尽快建立电子政务系统,健全相关立法,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不断推动新闻发言人制度革新,更好地适应新时代背景,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和新媒体平台及时传递权威信息的作用;适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公民及媒体信息自由保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媒体在突发公共事件报道中的权责界限,不仅要保障媒体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合法报道权,发挥媒体在危机处置中的作用,还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虚假报道的法律责任;不仅要尽快出台如《新闻法》《出版法》等规范媒体行为、保障新闻自由的法律规范,还要加快对新媒体报道的网络立法,明确言论自由、信息自由的界限,加强对新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