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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体系被公认为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但是,作为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土壤,欧洲自中世纪就已经出现了国际法的萌芽。这些萌芽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产生具有历史性的影响。法国作为欧洲国际法体系的重要支柱,其国际法的发展也同样受到中世纪西欧国际法萌芽的深远影响。因此,在讨论法国国际法的历史与现状时,必须贯彻历史追溯的视角,从纵向上描述法国国际法的历史变迁。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选取若干个横切面,横向解剖研究对象的机体,分析法国国际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制度构成和诸要素间的交互。 第一部分“国际法在法国的萌芽与发展”着重讨论中世纪法国乃至欧洲国际法的发展。以11—12世纪为界,欧洲国际法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在前期,由于罗马教皇和皇帝成为整个欧洲社会至高无上的权威,形成了一个以封建割据为基础的统一的基督教世界。在这个统一霸权的长期统治下,其他国家的主权被否定,国际法很少有适用的余地。各国争端,只需诉诸教皇与皇帝,不必诉诸国际法。因此,“国际法的发展极为缓慢,几乎处于一种停滞状态”。在中世纪后期(1300年到1500年),由于“欧洲国家体系在1300年左右开始形成,在其后的两个世纪则进一步发展和巩固。欧洲各国获得自主并行使主权,同时,弱小国家也作为主权国家而彼此交往”,因此,国际法的萌芽得以在西欧的土壤中渐渐生发。 当历史走出中世纪,开始进入文艺复兴时期,这个时期,西欧的国家体系开始出现。正是在这个时期,国际法从胚胎得以诞生,出现了我们称之为近代国际法的萌芽。而且,随着西欧的国家体系的出现,法国作为一个国家概念得以存在。 14至16世纪文艺复兴、新大陆的发现、宗教改革和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使欧洲出现了主权国家并存的局面,从而为近代国际法的产生提供了社会条件。在西欧从中世纪的愚昧走向近代的自由过程中,法国为整个西欧文明的发展贡献了诸多伟大的思想家和学者。这些学者的学说和思想为国际法的产生作了理论上的准备。与此同时,国际法产生的土壤必须具有独立国家。由于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必须要求不同国家之间构建起一个相对稳定的国际秩序。这个使命,在近代的西欧社会,是由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来完成的。 第二部分“法国与近代国际法”着重讨论近代国际法在法国的发展。近代国际法是与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的历史状况相适应而成熟起来的。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就以条约的形式确认了具有上述结构的近代国际社会的存在。同时,这次会议揭开了近代国际法的序幕。而整个法国国家制度中,国际法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其发展都深深地植根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的西欧社会之中。这个时期,法国的国家特性在很大程度上被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遮盖,尚未表现出鲜明的法兰西民族色彩。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法国大革命。大革命之后,资产阶级正式走上世界政治舞台后,法国改变了它的历史形象。除了通过思想家输出思想,法国更以一个资产阶级创新者的角色出现在欧洲乃至世界舞台上,并且,通过一系列突破性的制度创新和理论发展,引领世界文明的发展。在这个阶段中,法国国际法真正体现出了法兰西民族特性,获得了历史性的发展。 第三部分“法国与现代国际法”集中讨论法国在现代国际法发展中贡献以及现代国际法在法国的现状。进入现代,欧洲将国际法作为一门学科进行建设,将其体系化、理论化和现代化。与此同时,美国作为世界政治舞台的新星和新的主导者,也开始影响国际法学科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发展。法国作为欧洲国际法的主要参与者,又受到美国力量的强力影响,其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在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走向了现代化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法国充分利用了法语作为国际法研究语言的先天优势,一直致力于国际法理论的创新者以及实践的积极实践者。法国积极参与了一系列重要的条约体系,如凡尔赛条约体系和洛迦诺公约体系,并且在欧盟体制和联合国体制中发挥了重要的领导作用。尤其是在国际法的基础理论方面,法国学者素有国际法传统,在国际法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一直位于世界领先地位。 本文的结论是,现代国际法从欧洲的土壤上萌芽,而后扩及至世界范围。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国际法从中古国际法向近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的转变进程。在这个进程中,欧洲的贡献最为巨大。其中,法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获得了独特的与众不同的发展之路。在近代,法国在契约精神和和平观念的指导下,积极参与了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在现代,在维护法兰西文明的前提之下,法国力拒美国文化的入侵,坚持法语体系在国际法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优势,继续传播法国国际法的理念和思想,并继续居于国际法发展的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