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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技术都倾向于创造一个新的人类环境。”1网络技术构筑的网络空间作为一种虚拟空间(Cyberspace)为人类开辟了第二生存空间,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思维、生活、交流、学习、工作和娱乐的方式。人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过程中结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从而赋予网络空间以社会的意义,形成了拟社会化的“网络社会”。“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2网络这一新的技术是给人类带来全新的现代文明,还是无尽的麻烦或灾难,完全取决于人类对网络社会的预见、认知和行为的选择。虚假信息、有害信息及恶意信息的传播问题;网络社会的文化霸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社会的经济危机;网络社会的安全隐患问题(包括:网络黑客、网络病毒和系统缺陷等);网络社会法律制度的失场;网络社会的情感异化问题;网络社会的主体沉溺问题等等,严重干扰并影响着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人们正常的网络生存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加强网络社会问题的伦理研究,寻找解决网络社会问题的伦理办法,以优化人类网络社会的生活秩序,是哲学人文科学必须承担的理论使命和时代责任。网络社会源于以计算机为结点的“物的网络”与以人为结点的“人的网络”的复合。现实社会是网络社会的基础,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折射和反映,与现实社会共同构筑了当代人类社会。本文拟以功利论、义务论和权利论的理论视野,以中国和谐伦理的思想传统,以生态伦理的价值向度,探索和构建一套伦理协调系统,以期有效解决网络社会的伦理问题。网络社会伦理问题的形成虽然有其十分复杂的原因:既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文化方面的原因;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既有人的因素,也有物的因素。但其关键还是“人”和“信息”的原因,其实质则是信息权利的异化问题。“互联网的最大成功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对人的影响。”3由网络技术衍生的一切问题既源于人又必须依靠人来解决。所谓信息权利,就是指在网络知识权力结构中主体对信息的生产、占有、获取、传播和使用所拥有的权能和利益,是对网络社会的主体性价值的肯定和阐释,是连接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伦理桥梁与纽带,也是人们在网络社会的最基本的权利。信息权利有时也是一种信息权力,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