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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由于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的架构、灵活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以及便捷的退出通道等优势,成为风险投资行业、科技创新企业、家族企业的优良选择。有限合伙制度引入我国以后,尤其受到风险投资行业的青睐,在私募基金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两种身份合二为一,基金管理权与合伙事务执行权两种决策权力的叠加导致有限合伙的决策管理权被普通合伙人垄断。在实务中,由于有限合伙内部权力制约不足,执行事务合伙人滥用决策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损害投资者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平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利益以及遏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力滥用,法律设立了各种对有限合伙人进行救济的渠道,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即为其中之一。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是指:“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维护本企业利益,适格的有限合伙人有权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胜诉所获赔偿利益归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诉讼制度”。比较有限合伙人权利救济各种备选路径的优劣,可以发现派生诉讼制度在制衡执行事务合伙人滥用经营管理权及阻却外部侵权人的损害等方面有着巨大优势和潜力。但司法实践显示,由于法律环境限制、制度设计缺陷等多重因素,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提起权常陷入被限制的困境。当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受到内部或外部侵害时,却难以运用派生诉讼维护企业及自身的利益。基于此,应对我国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加以重构,便利投资人运用此项制度安排维护正当权益。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有限合伙人法律救济面临的困境。重点对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频受损害的现状进行分析,将这一现状产生的具体原因归纳为内控缺陷和立法缺失两个方面。分析当下我国有限合伙人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深层原因,得出根源在于救济渠道的缺失的结论。第二部分是有限合伙人法律救济的路径选择。该部分旨在厘清有限合伙内部权力博弈的焦点,比较有限合伙人权利救济各种备选路径的优劣。经过对比发现,当前法律提供的救济渠道均不能充分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急需派生诉讼制度的补充。第三部分是域外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有益经验的借鉴。通过梳理和研究美国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法律渊源和最新发展趋势。提出在借鉴美国先进经验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信用制度不完善、市场道德风险大的国情,做出最优的选择。第四部分对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的重构提出了建议。首先阐述了派生诉讼在有限合伙领域和公司法领域的差别,同时提出了制度构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有限合伙的自身特点,量身打造适应有限合伙企业典型治理结构的派生诉讼制度。笔者从诉讼当事人构造、必要且有限度的约束机制、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的承担以及引入特别诉讼委员会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了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构建的具体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