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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问题是近年来我国民法学界的一个理论热点,该问题引起了国内学界的关注,其背后有着深刻的社经、法制及学术层面上原因。笔者也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问题意识,并着手开始研究的。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从对法律规范概念的分析入手,讨论了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差异,指明了本文论题使用“规范”一语的原因。接着,笔者讨论了民法规范的本质,得出了民法规范本质上是自治规范、单纯的裁判规范与救济规范的结论,并且指出这一认识是民法规范认识论的基本立场。第二部分笔者从对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传统区分标准和“二分法”的反思入手,经过分析,得出了并非所有的民法规范都可以通过“二分法”划分为任意性规范或强行性规范的判断。同时,笔者通过对其他类型民法规范的讨论,明确了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和其他类型民法规范的界限和关系,并给强行性规范下了较完整准确的定义。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强行性规范的功能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强行性规范具有两大功能:一是技术功能,即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进行效力控制,其手段是使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无效”,在讨论该功能时,笔者对“有效”、“无效”、“全部无效”、“部分无效”、“生效”、“未生效”以及“相对无效”等概念进行辨析;二是价值与政策功能,即强行性规范总是体现了一定价值或政策,在讨论该功能时,笔者对强行性规范背后负载的价值或政策进行了分类与梳理。第三部分笔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作出了七种不同的分类:私法上的强行性规范与公法上的强行性规范;一般性强行性规范与特殊性强行性规范;针对外部表示的强行性规范与针对内在意思的强行性规范;立法型强行性规范与司法型强行性规范;有自治空间的强行性规范与无自治空间的强行性规范;严格的强行性规范与衡平的强行性规范;按照所负载的价值与政策类型对强行性规范所作的分类。强行性规范的类型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第四部分笔者对强行性规范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明确指出,本部分所讨论的问题实质上是通过私法中内设的“管道”进入私法的公法规范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问题。基于这一判断,笔者向我国实务界建议要尽快摒弃法律行为“违法即无效”的错误立场,并且提出了解决违法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四个“标准”,供司法界作为参考。最后笔者对所谓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区分学说进行了检讨,指出该理论并非解决违法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