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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英国在1948年建立了国民医疗服务体系,通过一般税收出资为国民提供免费医疗服务。这一体系起初采用的,是对医院服务、全科医生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分别由不同部门管理的三分式结构。此后,在1974年对这一体系进行重组后,形成了由卫生部、大区卫生局和区域卫生局等组成的科层式体系。这一时期,公立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出资、所有和管理,行政采用的治理方式主要是“内部式”的,包括规划、对年度开支的限制、对执业申请的审查、调查和检查。英国政府在1982年曾试图通过重组来简化国民医疗服务体系的行政结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但仍未能解决该体系所面临的严重财务危机。于是,在1990年,政府转向了市场化改革,引入了“内部市场”,实现了购买者和提供者的职能分离,由地区卫生局和资金持有诊所负责购买服务,而NHS信托成为相对自治的服务提供者。契约治理成为这一阶段最主要的治理方式,此外,卫生行政部门以设定标准、指南、定价规则等规制要求的方式,来影响提供者的行为。审计机构和卫生监察专员履行监督职能,另有多家非政府机构通过认证等方式发挥一定的规制作用。在1997年-2010年间,英国开始在国民医疗服务体系中引入质量规制,使提供者的质量责任成为法定责任。政府还创设了医疗保健委员会、监控局等多个新的医疗服务规制机构,其规制对象的范围涵盖了公立和私营医疗机构。这一时期,医疗服务规制机构不仅设定规制目标和要求,监控遵守要求的情况,还通过激励、惩戒和干预等措施来确保规制要求得到遵守和执行。根据2012年《医疗和社会照顾法》,英国政府对医疗服务体系进行了激进的改革,改革的特征表现为治理的分散化。在网络化的治理结构中,不仅政府部门和规制机构承担规制职能,职业规制组织、委托者、提供者的董事会也承担部分规制职能。规制工具也进一步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使得规制机构可以运用不同规制工具的功能组合,来实现规制目标。在中国未来医疗改革的进程中,在法治与行政改革的关系方面,应完善医改方案的准备工作;改革医改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利益代表机制;强化法律在医疗改革中的作用;完善医疗改革的组织体系。在构建中国医疗服务治理网络方面,应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建立相对独立的医疗服务规制机构;推行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发挥自我规制组织的作用;引入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在监管方式上,应改进传统监管工具,并引入新型执法方式,以弥补传统监管工具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