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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向现代的过渡中,随着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逐步增强;同时,公民也更加注重意识自治,并得以契约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而一个时代的变化需要的是思想的扩展和方法的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成为日益增加的行政纠纷的必然结果。作为解决当事人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不仅可以化解民事纠纷,而且还可以作为解决政府与人民之间矛盾的手段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最初的非国家行政立法采用了和解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经行政执法相关法律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后,和解才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各种行政争议中,现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更有效的方式;但是对行政诉讼中和解的研究还没有确定完备的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结合私法上和解的内涵对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概念与特征进行了界定,而且对行政诉讼和解与其相近制度作了详细的区分。随后,基于相关行政诉讼撤诉案例对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缺失的成因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行政诉讼中的撤诉裁定大都是以当事人的和解为基础、日益增长的撤诉案件抑制了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产生、行政机关的特殊性使和解制度失去了本身的价值以及行政相对人对于国家机关的信任度不够导致和解制度产生困难等四个方面;同时从总结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确定和解协议的效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弥补法院裁判不足、强调权利救济职能,以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符合行政诉讼的目的等角度,强调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鉴于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并无明确的和解规定,本文在对德国、法国、美国和英国的相关行政诉讼和解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对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构建合理的立法架构。一个制度的构建需以原则为基础,除了自愿原则、合法原则是体现在行政诉讼整个过程中的之外,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还需确立有限范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审分离原则、公开原则的七大基本原则为基础,并提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具体的实体设计与程序设计。在实体设计中从最重要的当事人资格的问题、适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范围界定、和解协议的效力这三个方面展开;对于程序设计主要就是和解协议的启动、协商、确定以及如何针对性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