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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水平日益提高,人民法制意识日益增强的当今社会,人们愈来愈多地把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彼此之间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其中,就产生了民事诉讼拖延甚至是恶意拖延的现象。民事诉讼拖延问题历来是理论、立法、司法等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国的民事诉讼拖延现象,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已成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司法实践当中,有些案件因为承办法官的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以及受到外界的压力和干涉等因素,或者法院审判辅助人员尤其是书记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作风散漫,未能及时送达应诉材料、及时排期开庭或者迟延移交上诉案件而导致延长审限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然而,诉讼当事人消极应对甚至是恶意拖延审判中程序性事项等因素,往往才是案件长期未结的主要原因。部分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采用“拖延战术”,利用“法律空隙”恶意拖延诉讼,干扰案件审判,以趁机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以此来迫使对方当事人妥协,减少诉讼标的额以求得尽快结案。上述诉讼拖延甚至恶意拖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已司空见惯,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进程,使得人民群众对使用诉讼途径能否实现合法权益产生了严重的质疑。民事诉讼拖延行为已引起了我国司法界的广泛关注。修改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在其总则部分对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规定,另一方面在分则部分则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通过提高罚款的上限从而加大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并明确了对一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诸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逾期提供证据、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进行处罚,从而有力地促进了诉讼诚信,但对于诉讼过程中如何认定及规制诉讼拖延行为,尤其是恶意拖延诉讼的的行为(如恶意躲避法律文书送达、恶意提出管辖异议等)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拖延诉讼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如何规制、如何采取惩戒措施,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争议。因此,研究诉讼拖延的性质认定问题,以及如何有效地预防并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是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拖延诉讼行为的内涵及形式,论述拖延诉讼存在的问题、性质认定等等,在借鉴参考国内外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提出如何规制拖延诉讼行为的措施,以期对民事审判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