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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起源于罗马法,与消灭时效共同构成了传统大陆法上的时效制度。由于受前苏联民法理论和立法的影响,在我国民法理论和立法上,取得时效一直处于被否定的地位。直到九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物权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遂转变立场,主张建立完整的取得时效制度。由学者主持拟定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草案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还有较大差异,一些争议问题也还有待厘清,如何基于我国具体情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取得时效制度,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取得时效的历史发展、立法定位、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适用范围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作了详尽的探讨,并对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作了评析。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取得时效制度概述。该部分分析了取得时效制度在罗马法上的起源,及后世各国民法典对取得时效的继受和发展,并对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的理论纷争作了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取得时效的立法定位。取得时效是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的制度,在私法的各项制度处于初创时期,各项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时代,取得时效有着广泛的适用空间,然而,在私法制度日臻完善的今天,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普遍确立的时代,取得时效制度究竟还有多大的生存空间?该部分对此作了分析,结论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能完全取代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仍有其独立的生存空间。 第三部分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之一,该部分在分析两个物权法学者建议稿,借鉴现代各国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试图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占有和一定期间之经过。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取得时效制度中占有的性质界定、占有是否须为善意、期间之长短设计、期间完成之障碍等等具体问题。最后,对取得时效完成引起的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效果及时效利益的主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