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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创设的一种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是继简易程序之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又一重要举措。刑事速裁程序最初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该程序为期两年的试点运行工作。根据该授权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对如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开展试点运行刑事速裁程序的地区司法实践表明,刑事速裁程序在实现司法资源配置优化、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以及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要求在原试点地区按照新的试点办法继续试行刑事速裁程序。根据新的授权,2016年11月1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刑事速裁程序。2018年5月9日,中国人大网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包含了刑事速裁程序。本文立足于刑事速裁程序现有规定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完善刑事速裁程序有所裨益。论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两万余字。第一部分是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内容和价值。该部分介绍了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内容及其所具有的案件办理快速高效特点;阐述了该程序所具有的三点价值,即,一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二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参与人的诉累;三是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的优化。第二部分针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现有规定,指出其中存在的几点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刑事速裁程序限制适用情形存在不足,“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形难以界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规定有歧视残疾人之嫌;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被动选择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三是值班律师制度有待完善;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保障有待加强;五是诉讼各阶段刑事速裁程序存在脱节现象;六是社会调查评估程序存在不足。第三部分域外类似制度之比较考察,介绍了德国处罚令程序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既不同于处罚令程序,也不同于辩诉交易制度。但是各国刑事司法具有相通性,域外司法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所借鉴。本文认为,域外类似制度的借鉴意义有三点:一是充分利用刑事速裁程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三是充分发挥量刑激励作用,提高其适用率。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六点建议,即,完善刑事速裁程序限制适用情形的规定;充分赋予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速裁程序选择权利;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确保刑事速裁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落到实处;增加被害人合理介入刑事速裁程序;完善刑事速裁程序司法办案工作机制,建立司法办案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和完善社会评估报告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