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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所以各国的货物买卖法都很重视货物负担的立法,对货物风险负担都作了具体规定,但其内容却不完全相同。我国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研究的立法实践上起步较晚,有关著作也并不多见,99年修订《合同法》以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3条有简单的规定,除此之外,我国对货物损失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基本上是空白的。因此,本人运用比较的方法对风险概念、有关风险负担的理论以及与风险负担密切相关的一些制度进行研究,以期比较全面和清晰地认识风险负担问题,并能为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风险负担立法规定的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风险及风险负担的界定。首先,对风险的概念和风险的性质的界定;其次,对引起风险的原因进行深入探讨:最后,对风险负担概念的界定以及风险负担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以便我们掌握什么时候发生的不利益属于风险负担的内容。 第二部分,关于风险负担三大理论之评述。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关于风险负担的理论有三个,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目前关于风险负担问题的理论主流是交付主义原则。这三个理论各有利弊,通过系统的分析研究,使我们对目前的主流理论——交付主义原则有清晰透彻的认识。 第三部分,当事人均未违约时影响风险负担的因素和我国立法评析及建议。我国《合同法》有关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大的方向来看分为两方面:一是当事人未违约时如何界定风险负担问题;二是当事人违约时风险负担问题的界定。本文顺应《合同法》界定的思路,在第三部分对未违约情况下各种风险负担问题进行研究,并且就我国立法在有关方面的缺陷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部分,当事人违约时影响风险负担的因素及我国立法评析。首先,分析出卖人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并就我国法律规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其次,买受人违约对确定风险负担的影响,并就我国法律规定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