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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制度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本身具备的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和补充刑事强制方式的作用,捍卫着其在刑事诉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监视居住制度涉及的侵犯人权问题越来越被司法文明所诟病。因此,对监视居住制度存废与否或是如何继续完善和落实,成为近来法学界争议的焦点。 纵观世界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对监视居住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大都同我国监视居住制度有相类似,且大多还细化分类成若干具体的执行措施。例如,德国承继了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其影响下设置了延期羁押制度,并引入现代电子监控模式,佩戴传感器,便于实时监控。同样情况下的俄罗斯刑事诉讼体系中的监视居住制度,则改良了沙俄时代的法律内核,不仅设置了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功能,还规定了对驳回羁押申请的裁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上诉、抗诉或者提出申诉的权利,俄罗斯的监视居住制度不仅完善了刑事审批程序及救济程序,还起到了人权保护的目的,而这些都是我国监视居住制度所没有的。同大陆法系相异的,英美法系走的是保释制度的路线。英国的保释法律继承了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古英格兰法律规定,又在日后的法律改革中不断形成保释制度,并在其中构建公民保护、证据维护和防止潜逃三大功能,同时,开创性地使用“保释宾馆”措施,以确保保释制度更好的执行。美国则通过一系列的保释改革措施,承继了英国的保释制度精髓,并在国内不断细化和繁衍,从大多数州的类似规定中可以得出,美国的保释制度不仅着眼于上层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同样着眼于下层对被告人罪行的挽救和原谅。对于这些监视居住制度优良的域外经验,在我国落实和推进监视居住制度的过程中,是值得借鉴的。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给我国司法界提出对监视居住制度给予继续认可并深度改良的命题。此番改良,从制度的内容到执行、从监督到保障、从规范到开放,全方位的增善了监视居住的核心价值。这次改革,细化了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情形,明确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和机构,增加了可以折抵刑期的制度设计,强化了对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管控和人权的保障。这些具体措施,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监视居住的具体内容,增强了监视居住制度执行的法制性,有效提升了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正面形象。当然,制度真正的运行在于如何执行制度,在面对这次监视居住制度改革四方争议的呼声时,如何能做到有效贯彻法条精髓,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课题。对监视居住制度的有效执行,须先从“观念”到“内容”上进行全方位“手术”,第一步先转变执行人员的执法观念,把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认识从“监视”变到“监督”上来,在进一步强化对嫌疑人管控的同时,确保监视居住的有效性,着重提升人权保障。第二步是细化监视居住执行的程序和内容,不断填充监视居住制度的具体措施。这些都是我们在落实监视居住制度时应当着重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