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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外国直接投资存量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已远超国际平均水准。然而,自20世纪末至今,国际组织、中国相关机构及业内人士频频指出,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存量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返程投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外国直接投资。返程投资现象在中国乃至全世界都已经是极为常见的企业投资行为,然而各国就此行为多为默认或放任态度,致使返程投资成为了很多不法分子进行非法活动的途径,同时也助长了避税等现象的发生。返程投资作为国际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离岸金融中心密不可分,多数是利用离岸金融中心这一金融“工具”进行的资本运作行为。返程投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出于享受外资待遇、实现避税、保护私人财产及进行金融投机行为等目的所进行的非融资性返程投资,另一类是为进行境外公募或私募而开展的融资性返程投资。这两类返程投资现象,前者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及社会公平造成负面影响,后者则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但尚需要更为完善的监管措施以进行规制和管理。尽管中国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已经先后出台诸多法规对返程投资行为予以规制,然而违背法律规定的返程投资现象仍是异常猖獗。由于返程投资利用了离岸金融中心的保密制度,使得返程投资获得了天然的遮蔽,境内居民在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备案手续及外汇登记时,往往隐瞒返程投资相关信息,甚至存在直接绕开审批手续的情形,致使难以实现法律及政策的设计初衷,返程投资行为主体也难以被准确甄别。此外,由于返程投资与外商投资行为相互融合及混淆,使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返程投资主体及其行为的鉴别难上加难。因此,本文就返程投资的成因、运作模式、主要风险等进行分析,指出目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的情况下,就中国完善返程投资监管制度提出建议。本文采用了规范分析、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以审批、外汇、税务相关法律制度变革及现行有效的法规体系为基础,讨论返程投资自松散宽松至逐渐严密的监管制度,同时指出现行法律体系的缺陷。鉴于中国对返程投资的规制力度远不如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甚至国际组织及离岸金融中心本身对返程投资的监管制度,并将其中高效并且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方式引荐过来。由于对返程投资缺乏一个完整的监管,并且对通过返程投资进行的协议控制等层面存在法律监管真空的现象,现实中利用返程投资进行的非法操作及失败案例频发。本文通过引入这些案例,引申出导致种种负面结果的现实风险,从而对症下药,提出解决方法。本文正文部分主要分四个层次进行论证,首先明晰了返程投资与离岸金融中心的关系及通过离岸金融中心实现返程投资的成因。文章认为,大多数离岸金融中心对当地注册公司要求的设立程序简便、税收优惠充足、后续监管宽松,因而各国企业及个人纷纷前至离岸金融中心注册设立境外公司,中小企业尤其偏爱注册离岸公司。随后,本文探讨了返程投资的运作模式,包括新设企业模式、并购模式,再而分析了返程投资运作模式的延伸,包括协议控制模式、信托模式,并对每种模式的流程及要点进行了梳理。其次,本文重点讨论了返程投资的主要风险及监管现状,包括资本安全风险、税收流失风险、信息披露风险、协议控制合规性风险等,通过引入诚通大案、广州某公司转移定价案、美国浑水公司做空中国概念股事件、宝生钢铁上市失败事件等案例的形式对现实风险进行了进一步的揭示。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现行有效的审批制度、外汇制度及税收制度出发,探讨目前的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机构投资者的返程投资强制披露不足、个人投资者的返程投资后续监测缺乏、资金来源审核缺失等。随后,文章借鉴了主流国家、国际组织及离岸金融中心对返程投资的监管制度,选取了代表性国家及国际组织对返程投资态度的演变,结合离岸金融中心因应对国际压力而作出的回应,探讨了目前国际上对返程投资的主流监管制度。最后,文章提出了完善中国返程投资监管制度的措施建议,包括区分返程投资登记,采用资本控制标准认定法人国籍;视返程投资企业为内资企业,不予享受差别待遇;引入“透明度”审查,重点监测返程投资企业;加大资金来源审核力度,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建立离岸公司信息互换机制,促成双边协定之签署;加强与国际组织之合作,拓宽信息获取渠道。通过引入上述监管措施,以期为构建完善的返程投资监管框架提供借鉴,推动中国外国直接投资制度的完善。本文在法律体系、案例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返程投资主要风险的深入分析,指出现有监管问题及可待完善的措施。本文对返程投资监管制度的完善至少含有两大意义:第一,呼吁中国完善其现有法律制度并增加新的监管措施,同时提出了具有执行可行性的建议;第二,呼吁中国与国际组织、离岸金融中心所在国家进行合作,加强信息披露及信息互换,为返程投资的跨境监管奠定夯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