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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治理始终是基金的核心问题,公司型基金是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基金形式,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中公认的具有比较优势的制度安排。本文尝试在对各国公司型基金发展的比较分析基础上,对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进行探析,重点探讨公司型基金的内部约束机制。最后,也是本文的创新之一就是在中国公司型基金发展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中国构建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机制的相关建议。本文共由四章组成,其行文结构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公司型基金及其内部治理的界定,为后文具体论述的展开做好铺垫。同时对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两组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在对公司型基金的发展现状及美、英、日三国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的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一些与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相关的结论。第二章是对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探讨,本文认为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关系不应简单定性质为“信托”或“代理”,而应分层考虑。在对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进行双层解构后指出公司型基金双层法律关系的存在是其能融合公司治理与信托治理优势的原因,并分析了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对其内部治理的影响。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重点分析了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中的三个主要制度:股东行权监督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内部激励制度。对股东行权监督制度从股东大会的事前监督与股东诉讼的事后监督展开;对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的核心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从独立董事的角色定位、独立性因素、职权、独立董事监督功能的保障四个方面展开;对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激励制度则主要分析管理费与声誉机制的激励作用。第四章是本文的创新之处,首先是对中国基金市场现状的分析,契约型基金治理存有缺陷,发展公司型基金是中国基金市场的现实需求,而公司型基金的发展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接着对在中国如何构建公司型基金的内部治理机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认为中国应及早制定公司型基金的专项立法,并在专项立法的法律框架下构建公司型基金的约束与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