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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和村民的自治权,构成了在党的领导下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总格局。村民委员会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村里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全体村民自己决定,自我管理,村委会正是这样一个肩负村民自主的、能动的、集体意识化的自治组织。它是村民当家作主、自主处理本村日常事务的基本凭借,因此理论上村委会应当是村民民主决策的平台和形式依托。但事实上,村民参与农村基层民主决策和管理的范围有限,层次较低;参与的途径缺失,非制度化、政治化参与趋势扩大。这就导致村委会带有了某些些行政色彩,偏离了村委会设立的初衷。那么,这种尴尬局面形成的原因在哪里呢?如何让村委会的运转既制度化又适应农村习俗且便于农民操作?笔者通过参与村委会选举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调研中发现: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农村以家族血缘为纽带的处理集体事务的传统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但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农民凭借宗派、家族影响力维护和谋求利益的依赖性。农村人口的流动带来信息的流动和农民思想的多元化发展,使农民渴望表达和实现自我愿望的意识得到增强,民主与参政的意识日益高涨,加之农民文化素质、独立思考和自主能力的不断提高,对当前基层民主建设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制度建设越来越清晰。在民主选举中,广大农民根据实际情况,开创了海选、直选、差额选举、两票制、一肩挑等形式。村民参加选举的热情日益高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农村居民的平均参选率在80%以上,有的地方高达90%以上。在基层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直接选举,反映了社会和基层民主发展的客观要求。多年来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表明,要解决好农村的问题关键要解决好一个村子的问题,而要解决好村子的问题关键要选一个全体村民信赖的村委会。那么面对这样一个村民自治组织的产生和规范,政府部门尤其是县乡政府应作哪些工作?村委会的日常管理以及其与基层政府工作接轨,需要哪些制度的完善、相关法制如何逐步健全?本文以山西省沁水县第八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为案例,就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县乡政府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应当作为、可以作为、和不作为等的职权范围以及基层民主政治的构建做了较为深入探讨。并以“县乡政府如何指导村委会选举”为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基层民主政治理论的指导下总结实践,再从实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过程中形成理论。笔者对选举中存在较为普遍的“贿选”和“派系竞争”等问题的成因及对策作了重点剖析,将县乡级政府指导村委会选举的程序、理论和指导范围以及指导方式等作为本次调研的研究问题,并力求对这些问题给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