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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促进股权转让的自由以及保障股权流转的安全来说,发挥着重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等法律法规,均对股权转让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做出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关依据。但随着近年来国内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无论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显现出其不足之处,引发实务中的诸多纠纷与争议。从立法角度分析,设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为前提,保证股东进出公司的自由,以实现在对外转让股权的整个过程中,保障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及第三人各方利益。本文以于某与范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为切入点,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关注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分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及优先购买权中有关“后悔权”的问题。第一部分为案例引入,以于某与范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为视角,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分析各方法律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总结双方争议焦点,通过具体典型个案的案例分析,引出本文主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第二部分,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进行理论层面论述,包括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概念,性质与立法价值等。第三部分,重点介绍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行使规则,包括通知义务、同等条件与行使期限等内容,将其分为“同意规则”与“优先购买规则”两个部分,分别就各部分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探析。第四部分,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中的“后悔权”进行论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分析该权利规定中的问题,建议从时间和条件两个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