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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事诉讼当事人“自治”精神的扩展,法院日益尊重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其中表现之一,便是协议管辖制度的制定与适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制度在国内民事诉讼中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这显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维护。笔者以为,制度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制度却是万万不行的,所以制度的建立是毋庸置疑的;而同时,由于生活是变化的,制度是固定的,所以制度的建立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需要不断地完善的。基于当事人主体的理念,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运用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程序主体性原则、程序选择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多面性以及民事诉讼契约化等理论,笔者在本文尝试着对我国现行的协议管辖制度进行完善,以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充分体现,从而有利于纠纷的顺利、彻底的解决。论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论。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为协议管辖存在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笔者在本章首先介绍了协议管辖的概念和分类;接着通过对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刻分析,从而提出了该制度存在的四点必要性——弥补了法定管辖制度在适用时所存在的局限性、体现了程序正义性、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纠纷地彻底解决。第二章为协议管辖现状及我国协议管辖制度的不足。笔者在本章首先介绍协议管辖制度在国内外存在的现状,然后通过对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制度的剖析,依据一定的标准指出其存在的三点不足——适用的案件范围及法院范围均较窄,且协议的形式较单一。第三章是关于现行协议管辖制度完善的基础及完善的具体方式的内容。笔者在本章首先说明了对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制度进行完善须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即外部体制环境;顺而言之,笔者着重论证了该如何对现行的协议管辖制度进行完善,即进行完善的路径与方式——扩大协议管辖制度的适用范围、强化当事人之间合意的排他性。第四章为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完善的可行性及益处。笔者在本章论证了对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制度进行完善的可行性以及对其进行完善的三大益处——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且完善后的协议管辖制度具有体系上的完整性、逻辑性及自恰性,并指出对协议管辖制度进行的完善所具有的直接作用及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