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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层面的问题往往都会最终指向实体法领域,离开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基础去谈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是站不住脚的。在明确诉讼主体角色定位、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诉讼程序如何推进和发展、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法官如何形成内心的确信以及诉讼程序如何安排的重要问题都需要从以法官与当事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为内容的诉讼法律关系理论问题抓起。本文从第二章开始对作为法学方法的法律关系理论进行分析。然后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缘起与发展。第一,介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产生,引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不同学说的不同含义,进而介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涵;第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发展进行总体概述,突出介绍国新民事诉讼法下对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解;第三,说明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相互影响,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决定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的影响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对诉讼程序的描述作用。第三章是现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抽象——合作主义诉讼模式。第一,先介绍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和基本类型;第二,合作主义诉讼模式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基本内容作出说明,再同其他诉讼模式相对比,寻找合作主义模式的特点和与其他模式的理论联系,主要体现在合作主义与辩论主义,基础性权利的诉权与审判权,诉讼主体之间的对抗与协作方面;第三,与介绍与合作主义诉讼模式相匹配的理论和制度;第四,对合作主义诉讼模式的成效进行评析。第四章是合作主义模式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渗透。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合作主义模式下当事人与法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探讨。首先,对新诉讼模式下法官角色的转换及其理论基础进行说明,包括:法官监督能够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进行,法官对案件进行积极管理的体现,法官程序性职权的理论基础;其次,说明合作主义模式如何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进行再调整,主要从辩论主义与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展开,研究合作主义模式如何构建当事人诉讼程序下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对合作主义模式下法律关系的理想状态进行概括性的说明。第五章是合作主义诉讼模式中的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不同诉讼程序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活动和诉讼权利义务进行研究,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审理前阶段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二,审理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指挥和当事人推进诉讼的义务及诉讼责任;第三,诉讼和解(调解)中的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六章是合作主义诉讼模式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分成四个部分进行介绍:第一,当事人合作的理论分析;第二,审理前阶段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诉答程序中当事人主张提出和收集证据的合作,以及我国诉答程序的完善;第三,审理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四,和解(调解)的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