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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兴自然资源越来越成为受到国家重视的一种能源类型。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在能源市场占据主动地位往往意味着在经济上取得领先地位。新兴自然资源的代表太阳能、风能自然资源的出现使得经济市场出现了新技术开发的先机。在传统自然资源日渐减少的今天,通过新技术来丰富资源种类,开发和利用新兴资源,同时也为人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和新的研究课题。从物的所有到利用的转化也是为了提高物的利用效率,适应市场经济的价值选择。作为市场上新兴的一种产业,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的界定有助于权利在产生纠纷时寻求理论依据,并且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规范新兴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市场经营秩序。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从开始取得到转让、消灭的过程需要行政程序的参与,夹杂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这一项资源利用权又区别于传统用益物权,因此,合理赋予权利人行使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至关重要。划分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的物权属性是对新兴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前提。传统关于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的学说主要包括有准物权说、特许物权说和用益物权说,我国学者大多数支持用益物权说,《物权法》也在用益物权一章项下将自然资源利用权的性质归属于用益物权。相较于传统用益物权,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具有在客体范围上更加特殊,内容上更加广泛,取得方式上需要行政审批的特性。本文通过对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的内涵、取得方式和现行法律规定上进行分析将其界定为用益物权的一种。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程序是关于新兴自然资源利用的具体规定。自然资源利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作出决定和听证程序。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也遵循这一流程,不过由于自然资源的开发涉及大规模群体性利益,需要对听证程序进行完善和充分执行,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来确保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在具体执行上,分为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的方式设立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通常采用合同方式进行,由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合同另一方往往是政府机关,但合同内容仍然是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是对于私权的处理,所以要用私法进行调整。合同的订立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因此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无效、效力待定等效力状态的规定。这里着重介绍了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的一种利用方式——抵押担保,通过抵押方式可以让企业盘活资金,扩大企业规模,进行新产品的开发,这是市场赋予企业的生的活力。对于抵押担保的价值评估需要专业中立的鉴定机构进行,综合考虑当年资源市场价格和企业能力,以得出客观合理的结果。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的消灭包括五种方式:抛弃、存续期满、不行使超过法定期间、违法行使、征收。通过对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存续期间的设定,来对自然资源的开发重新寻觅适格主体,这符合物尽其用的规则。参考土地资源相关立法,国家通过征收的方式使得自然资源利用权消灭,需要对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保护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的前提是建立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将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规范到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之中。其次要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防止权力滥用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通过向侵权人直接请求返还原物、防止妨害、排除妨害等方式及时的主张权利。由于这种方式存在履行不能和效力较弱的问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弥补,通过法院的公权力进行干预,对双方在权利成立之初的合同规则进行审定和评判,来最终确定权利的归属。最后,在民法角度建立对侵犯新兴自然资源利用权行为追责的制度,起到充分保护新兴自然资源的利用和规范市场的秩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