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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贿罪与受贿罪相比较,无论是在刑事立法还是理论研究方面,都处于相对滞后和不完善的状况。从我国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规定上来看,我国目前对行贿犯罪实行的是“厉而不严”的刑事政策,立法与现实相距甚远,无法满足司法实际的需要。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足,导致许多司法人员对行贿罪的查处感到无所适从,实践中出现执法标准不统一现象,造成一定的负效应。出于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并为促进刑事司法公正尽绵薄之力的目的,笔者从行贿罪的刑事政策出发,结合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就一些理论和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行贿罪刑事政策之检讨。首先,概括性地介绍中外学者有关刑事政策的基本观点,指出刑事政策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认为应对行贿罪刑事政策作狭义上的理解。其次,回顾了新中国行贿罪刑事政策的历史沿革,将其总结为“厉而不严”,并对此刑事政策进行了全面检讨。最后,从行贿与受贿对合性的必然要求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两个角度,提出我国行贿罪刑事政策应当实现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重构。要实现这一根本转变,就有必要对行贿罪的犯罪圈和刑罚配置进行调整,而目前刑法对行贿罪主观方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和客观方面对“贿赂”范围仅限于财物的规定导致了行贿罪法网不严。第二部分,研究“不正当利益”。由于刑法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和性质等没有明确定义,使之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首先从我国关于行贿罪“不正当利益”立法沿革入手,简要地介绍了国内理论界对“不正当利益”界定的四种观点。其次从“不正当”、“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不确定利益”和目前对“不正当利益”的界定面临的困惑等角度,阐述了对“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的理解和认识,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同时论述了“不正当利益”在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和给司法实践造成的混乱。再次,从行贿罪的本质、国外刑法关于行贿罪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出现的“不合理却不违法”“合理但不合法”状况,指出“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导致了立法与现实的脱节,提出应从立法上取消这一要件。第三部分,行贿罪“贿赂”范围的界定。首先,介绍了我国贿赂范围的历史沿革和理论分歧。其次,介绍了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立法基本上都对贿赂作扩大性理解和适用,我国将“贿赂”范围规定仅限于财物过于狭窄。再次,从贿赂犯罪的本质、传统观念的更新、我国法律体系的协调、可操作性和刑法谦抑性等五个方面,论述了应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我国“贿赂”范围。第四部分,行贿罪刑罚配置。阐明刑法和司法解释对行贿罪处罚的规定并不完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和执行不统一现象,应正确理解并适用。首先,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指出我国行贿罪法定刑的配置尚存不足,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其次,研究了行贿罪刑罚适用应考虑的因素,指出对行贿罪不宜比照贪污罪数额处罚,提出应从行贿的数额、对象、主体、方式以及谋取利益的正当与否等方面确定行贿罪的刑罚。再次,提出应对行贿罪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以完善行贿罪的刑罚种类。最后,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行贿罪“特殊自首规定”进行了研究,指出了其与总则中的自首和立功规定之不同,同时指出其在从宽的阶段和从宽的力度两方面存在之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在结束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一个扼要的概括,同时提出刑罚的功效是有限的,刑事政策的广义说仍有启发意义,要控制和预防行贴罪,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关键词:刑事政策行贿罪不正当利益贿赂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