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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起源于美国为应对经济危机时的对策,后为各国所效仿。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参与,进行企业经营重组、债务清理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上市公司作为现代企业重要组织形式,其重整波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涉及多方主体利益的平衡,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如果听任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企业大量破产倒闭,势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甚至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影响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所以在《企业破产法》生效实施后,上市公司必将成为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主体。在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浙江海纳、河北沧化等上市公司依照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了重整队伍。但新破产法并没有针对上市公司作出特殊性规定,而且也缺乏与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协调,这使得他们的重整之路遭遇了不少难题。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设计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关于破产重整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上市公司重整期间的信息披露问题规定不全面,重整措施中如债转股、引入新资本,发行新股的条件等未作特殊性规定,使实践中的上市公司重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只对破产重整制度作了总体性规定,在具体制度、操作上没有作详细规定,如重整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与司法权力的协调,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条件等,这为发挥重整制度的积极作用,规避风险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本文从我国现行上市公司重整实例着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旨在研究如何完善与重整制度相关的立法,解决与现行法律间的协调问题,以保障上市公司重整的顺利实施。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上市公司重整制度概述。该部分界定了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含义,从总体上认识本论题所研究对象的主要特征;并通过介绍各国关于公司重整制度的适用对象以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价值分析,对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完善作下铺垫。第二部分,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运行分析——兼析上市公司重整与重组的关联。该部分对上市公司的重整与重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分析;并通过对以浙江海纳、河北沧化为代表的上市公司的重整运行过程的剖析,揭示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几项议题。该部分从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重整措施之债转股、引入新资本、行政审批与司法权力的协调、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等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重整制度完善提出了建议。最后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