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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作为我国证券实践中产生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新方式,目前还存在赔付主体和受偿对象的混乱、赔付金额计算不合理、赔付程序不健全和赔付缺乏有效的监督等缺憾。本文认为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需要建立起健全的先行赔付机制。首先,应当确定先行赔付的主体和受偿对象。对于先行赔付主体分可以设定为四类,第一类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二类发行人,第三类证券公司,第四类中介服务机。在先行赔付立法中不应对赔付主体进行过于限制,可由其自主协商确定赔付主体,同时也可以共同出资担任赔付主体,投资者保护基金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担任先行赔付的主体。对于受偿对象,先行赔付应该针对中小投资者,而非所有股东。其次,应该完善先行赔付金额的计算。确定赔付的范围时应当严格遵守以“首次公开”的日期作为揭露日。对于计算方法目前并无绝对精确的方法,但赔付中应当选择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计算方法。在考虑系统风险时,应该持审慎态度,不能轻易认定系统风险,而且对于系统风险对股价的影响应当考虑其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再次,应完善先行赔付程序的设计。在赔付程序上应当建立起赔付程序和追偿程序两步。在赔付程序上,第一,需确立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担任基金的管理人的模式;第二,应通过司法确认的形式强化和解协议的效力,并将其他责任人纳入和解协议的当事人;第三,采用先进的电子计算系统高效实现赔付。在追偿程序上,应该确立系统的责任分摊顺序,并且完善以股东代表诉讼、优先受偿、责任保险的金额偿还方式。最后,应当建立先行赔付的监督机制。第一,设立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由赔付主体、中立专家和受偿对象代表三方组成,负责对先行赔付的全程监督。第二,建立网上听证会。利用发达的网络社交媒体作为载体,就先行赔付重大事项进行网络听证,让所有投资者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第三,通过独立机构的监督,实现对先行赔付的专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