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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新刑法设立合同诈骗罪之必要,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合同诈骗罪之概念、特点,合同诈骗罪之犯罪构成,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界限以及对合同诈骗罪的处罚等问题的探讨,认为合同诈骗罪作为新刑法增设的罪名,主观方面应当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侵犯的对象的范围应扩大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及财产上的不法利益”。要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合同诈骗罪的经济惩处力度。并建议增设低阶位之不当占有不还罪,以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