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间借贷在中国最早可追溯至三千多年前,自私有财产出现后,便应运而生。严格的考究,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常规”的民间融资行为,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在不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满足财富调剂的需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宽松的经济政策为其注入了新鲜血液并迸发出新的活力,使得民间借贷以“井喷”式的速度发展,已经成为自然人闲散资金融通的有力手段。也正是因为借贷市场的蓬勃发展,导致民间借贷事实证明困难,使得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常有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责任的运用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立法上呈现多元化的状态,司法上也常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证明责任及其相关理论本身的存在缺陷,而是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双重作用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借贷合意的证明、借款交付的证明等这些疑难问题均有所涉及,看似一剂良药,实则在逻辑上的缺陷和术语上使用的问题饱受诟病,以至于在司法实务中又形成了新的混乱,最终导致证明责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未能充分发挥其固有的价值。本文通过对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对证明责任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性阐述,并结合民间借贷司法实践案例中因证明责任运用的罅隙说明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最终提出自己的完善性建议来修正这些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民间借贷进行概述,厘定民间借贷的概念并阐述现阶段发展状况。由此分析民间借贷案件事实复杂、证据不足,引出该类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常常发生,体现出证明责任的恰当运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重要性。第二部分对证明责任及其分配学说做了系统的归纳分析,并探究了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司法中也常有“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这并不意味着证明责任及其相关理论本身的存在缺陷,而是民间借贷中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双重作用的结果。第三部分从司法实践的视角,通过检索大量的判例作为依据来分析证明责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误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关于已偿还的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明及其借贷行为实际发生的证明这些较为棘手的问题,其在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否认与抗辩的区别、间接反证的运用等问题中存在误用现象。第四部分对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责任的适用问题上提出了完善性建议。笔者主要从证据提出责任的准确适用、统一民间借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适用三方面进行修正,以期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综错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为审判提供指导意见,强化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