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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方式从古至今在我国已经存在了很久,有其发展的历史必然性。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也发展迅速。企业要发展就需要大量的资金,但中小企业毕竟不同于很多大型企业,若要向银行贷款,不仅审批时间长,手续繁琐,银行也有可能基于中小企业存在的风险性大等问题而不予贷款。尽管近年来国家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出台了各种政策,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这样,中小企业在出现资金困难的时候,往往求助于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犹如一柄双刃剑。首先,民间借贷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迎合了人们的交易习惯和交易心理,同时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其次,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有效规制的缺乏、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风险被忽视等诸多原因盘根纠错,民间借贷一直纠纷不断。因此,我们必须深刻的认识民间借贷的双刃性,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促进民间借贷尽快规范化,引导和规范发展其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面,尽量消除其负面影响,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这一方面来看,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如下:第一,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文献检索工具和引文追踪等方法去查阅国内外有关民间借贷的专著、论文等,综合其中的观点,借鉴其中有价值的内容,并对其展开论述。第二,比较法研究。法律的生命不止在于理论更在于经验的积累。笔者将就此问题涉猎国外相关方面的相关做法,参考他国的立法例与实践操作,从而得出一些合理经验。第三,归纳分析法。通过比较分析,归纳得出自己的结论,提出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在对民间借贷规制进行研究之后,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由于金融法天然存在着二元结构,民间借贷与正式金融的差异也是天然存在的,因此并不能像规制正式金融那样将所有的民间借贷均纳入国家和政府监管的范围内。在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时,首先要赋予公民融资自由权,其次要在保证金融效率的基础上,兼顾金融安全。2、民间借贷是一个复杂的市场,在对其进行规制时不能遵循政府全盘监管的套路,而是要顺应民间借贷市场本来发展的特征。在对民间借贷规制进行理念重构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多层次、有限度、强弱有别地规制,最终建立一个多层次规制体系的市场。3、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认为市场准入主要包括组织形式准入、资本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规金融,在市场准入门槛设置时应该与正规金融市场准入有所不同。结合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我国民间借贷在市场准入设置方面应当进行如下制度安排:①民间借贷组织形式准入;②民间借贷的资本准入;③民间借贷人员准入等。4、民间借贷的市场退出不能单纯的在民间借贷发生危机时简单的行政取缔,而应该构建合理的退出机制。此外,还应效仿正规金融机构,构建完善的征信服务体系。总之,民间借贷是一个复杂的市场,在对其进行规制时不能遵循政府全盘监管的套路,而是要顺着民间借贷市场本来发展的特征。在对民间借贷规制进行理念重构的基础上,对其加以多层次地、有限度地、强弱有别地规制,最终建立一个多层次规制体系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