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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强制批准是重整计划草案未得到各个表决组一致通过情况下,法院通过司法干预的方式,对法律关系与利害关系人权益进行矫正,并赋予重整计划以执行力。其目标在于拯救困境企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强制批准应用的裁量标准,既是重整利害关系人协商制定重整计划的“方向标”,也是司法裁判的准绳。上市公司经济体量庞大,社会影响广泛,启动强制批准需要更加审慎、严谨。目前强制批准权使用产生的后续问题与强制批准缺乏明确的实体和程序标准密切相关。现有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达到了“有案必裁”的地步。进入到重整申请程序且已完成法院裁判的13家未通过正常表决的上市公司,均通过强制批准的方式,进入到重整程序中,无一进入清算,法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的趋势明显。强制批准案件从普通债权清偿率、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分配等方面,都和“正常批准”有着差距,再加上上市公司本身的特殊性,非常有必要通过对强制批准制度标准的完善,弥补现有制度中的缺陷,合法合理保护重整利害关系人利益,发挥法律的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功能。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一共分为四章,力图从立法理论层面和实践审判层面,剖析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破产重整相关法律,从私法自治、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利人保护的利益平衡理念出发,提高和完善法院对上市公司适用强制批准的标准,优化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强制批准制度。本文第一章,对重整计划中的强制批准标准制度的基础理论做了介绍。第一节介绍了强制批准的概念与性质,对强制批准标准的内涵作了阐释与界定,从意思自治、利益平衡等多角度挖掘了强制批准标准确立的法理依据。第二节和第三节,从必要性和重要性两方面出发,第二节分析了上市公司本身的特殊性,并依据其特殊属性和制度规范要求,提出了特别标准必须关注到的几个要点,是对上市公司强制批准标准的应该包含内容的设想。在第三节中进一步从社会效益、重整利害关系人利益平衡、程序与实体价值要求三方面阐述了强制批准标准完善的重要意义。本文第二章,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强制批准案例做了实证分析。通过对强制批准的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与法院裁判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重整计划存在着经营方案简单,重整利害关系人权益调整不公,执行期限差距大,重整计划再次表决程序存在明显瑕疵等问题。对于不同的情况,法院强制批准启动时,存在着明显的判断和说理不足,对异议关系人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三章,从介绍上市公司强制批准标准应该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出发,指明了强制批准标准应然包含内容,但是比照现实我国法律情况,却存在不少欠缺,故针对现有立法条文,逐条分析,指明了当中的主要问题。本文第四章,笔者提出了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标准制定必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公平原则、最低限度原则、绝对优先权原则等基本原则。在第二节中,笔者根据上市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自身特点,在第一节基本原则的指引下,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出了对八十七条的修改意见,指出上市公司标准完善需要增加的具体内容,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听证、异议人救济等程序和可行性判断的方式方法等,为营造更好法治环境和社会发展助力。